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

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在防汛防台抗旱中发挥了巨大的防灾减灾作用。以2004年8月12日在本省温岭市登陆的“云娜”台风为例,登陆时最大风力达到14级,属强台风,其风力、降雨强度、影响范围和延续时间都是本省历史上罕见的,破坏力极大。正是由于1997~2002年本省已投入50多亿元资金建成了1400多公里标准海塘,在这次强台风袭击中没有一处标准海塘决堤,保住了塘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若不建标准塘,按“云娜”台风的风力、巨浪、风暴潮分析,台州、温州等市的300多公里海塘会受到严重毁坏,并造成巨大的损失。继千里海塘建设后,本省又投入120亿元资金,完成了60座城市的防洪工程达标建设,因此在“云娜”台风期间,除部分城市短时间发生内涝外,已建城市防洪工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抵御了洪水的侵袭。从2003年开始,本省实施了“千库保安”工程,对病险水库进行了大规模的除险加固工作,对1000余座水库进行了全面加固处理,消除了水库的重大安全隐患。正是由于对水库实施了加固,在“云娜”台风期间,水库工程发挥了重要的防灾减灾作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本省水库拦蓄洪水15.18亿立方米,大大减轻了水库下游的洪涝灾害,而水库无一座跨坝失事;沿海水闸及时预泄、排涝,减轻了台风造成的洪涝灾害。据统计,温黄平原通过金清新闸等排涝水闸排出涝水2.4亿立方米,减少受淹面积100万亩;温州乐清通过红卫水闸排出涝水1.24亿立方米,缩短平原受淹时间约50小时,大大减轻了涝害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

综上分析,尽管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其投资较大,又无直接的经济效益,难以按市场化模式筹措资金,因此,本条对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②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③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四十条 蓄滞洪区、江心洲等区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避洪撤离的需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安全转移。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蓄滞洪区、江心洲等区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建设要求。

蓄滞洪区是江河、湖泊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有计划调控超标准洪水的重要措施。蓄滞洪区一般位于江河两岸堤外的低洼地带,大多数在历史上就是易受洪水淹没或滞纳洪水的地方,非汛期或遭遇防御标准以内洪水时,区内群众一般可正常生产生活,当发生较大洪水,甚至出现超过防御标准洪水时,为确保重要保护对象(如城镇)、重要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需要根据防洪调度方案启用蓄滞洪区滞纳洪水,蓄滞洪区就要被洪水暂时淹没。江心洲是位于大江大河中的陆地(小岛),有的由江河中的泥砂堆积逐步抬高而形成,有的原为陆地,因河流冲刷而与陆地分开,形成岛屿。由于江心洲四周环水,地势往往较低,当遇到高水位洪水时,极易被淹没。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和江心洲区域内群众的生命安全,在预报将发生较大洪水时,须及时实施人员避险转移。为此,本条规定蓄滞洪区、江心洲等区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避洪撤离的需要,即公路桥梁建设务必满足一定高程、宽度的要求以及自身的安全需要,确保洪水到来时,区域内群众能及时通过公路、桥梁安全转移。

第四十一条 地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备的排水设施,配备必要的排涝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抢修责任。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地下工程建设的排水要求。

地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工程所处地表以下,当遭遇短历时的强降雨,易进水受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类似事件在本省一些大、中城市均有发生,为此,本条对地下工程设施建设的排水要求提出了具体规定:

(1)按照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备的防水、排水设施。一方面要防止地面水进入地下工程;另一方面要将地下工程的积水通过强排设施外排。

(2)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防水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3)落实抢修责任,一旦地下工程防水、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能及时组织力量抢修。

第四十二条 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电力、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抗风避洪要求,并做好有关管理和防范工作。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抗风避洪要求。

本省绝大部分地区,特别是沿海和海岛地区,受台风影响较大。在台风期间,电力、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不符合防风避洪要求,当遭受到狂风暴雨袭击,易遭到破坏,造成停电、通讯中断、停水断气,给当地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由于停电和通讯中断,还将直接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本条规定了对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电力、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防风避洪要求,即在结构设计和整体布局(选址)上要尽量满足抗击狂风暴雨袭击的要求,有条件的要提高设计标准,一般情况下,沿海及台风影响较大地区基础设施的抗风标准应当高于内陆其他地区。要切实做好这些设施的管理维护,台风来临前,有关部门要做好检查和防范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三条 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避风港建设的规划,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避风港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完善船舶系泊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增强防御风暴潮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避风港的防风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避风港的安全容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网箱等海上养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防御台风的要求,并防止影响船舶正常通航和避风。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台风期间船舶避风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避风港建设和海上养殖设施防台风的要求。

本省海域面积大,渔船和运输船舶多。其中,渔船4万余艘,每当进入台汛期,船上人员及船只的安全避风始终是防台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是加快避风港设施的建设。本省避风港建设大多始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共有大小渔港、天然避风港口243处,有效避风港数量仅占渔港总数的40%,可避风港池面积2240万平方米,可容纳2万余艘渔船进港避风,占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总数的60%左右。台风期间,全省海洋捕捞船、辅助船以及大量外地船舶均要进港避风,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现有渔港标准偏低、设备不配套,渔港防浪堤大多按50年一遇标准修建,防风能力仅能满足12级以下的避风要求,难以满足防避强台风的要求。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本条对避风港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在实施沿海标准渔港建设方面:①提高避风港建设的标准,码头、护岸设施按50年一遇,防波堤按100年一遇标准修建;②完善船舶系泊等配套设施:三级以上避风港应当兴建船舶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综合性港口要划定各类船舶的专用停泊区,并加设浮筒系泊装置,防止船舶走锚,减少碰撞事故。在管护方面,要及时维护好避风港的各项设施,确保完好无损,安全运行;要确定专人加强检查与巡查,特别是在台风过后,务必对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损毁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

在加快避风港建设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已建避风港的防风能力评估,以便全面掌握防风能力和充分发挥现有避风港的避险功能。本省现有的避风港,有的建设年份较久,设施陈旧老化,降低了抗风能力;有的在建设时其标准未达到目前国家和本省对避风港建设的规范要求;有的经多年运行后,随着港池淤积的增加,避风港的安全容量降低。因此,从避风船舶的安全考虑,需要对已建成使用的避风港的防风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避风港的安全容量和防风能力,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避风船舶的安全。

近年来,本省近海养殖业发展很快,养殖规模和产值越来越大。每次台风登陆或影响时,近海养殖往往首当其冲,遭受损失最为严重。为了保持海上养殖业的发展势头,确保海上养殖业的安全生产,本条对网箱等海上养殖设施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选址上应避开台风影响大的区域,避免正面遭受台风袭击;网箱等养殖设施的材料结构应满足防御台风要求;通讯、运输等辅助设施也应满足防台风和人员撤离的要求。同时,在网箱等海上养殖设施设置时,应避开主航道和港口进出航道,以免影响船舶的正常通航和避风。

船舶避风关系到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在台风影响期间,大量船舶在短时间内集中进港避风,很容易出现不测事故,为了保证台风期间船舶避风有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应该按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和落实船舶避风的规定和措施,包括各类船舶的停放区域、进港的次序、船舶安全顶风及人员的转移、防撞措施、生活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检查督促。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的原则和相关要求。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具有需要量大、品种繁多等特点,而且常常处于不能不备、备而不用的局面,一旦防汛防台抗旱需要,必须在极短时间内调集大量物资。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物资需求,需要组织社会统筹,多渠道多形式储备。为此,本条规定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既满足了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快捷便利送达救灾区域的要求,也有利于物资储备的管理与市场运作,降低成本,且能发挥各级储备单位的积极性,落实责任。“统一调配、合理负担”体现了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使用的统一性,既能发挥整体效益,整合社会资源,又能合理确定相关地区、部门及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为了科学合理地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本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分别对堤防、海塘、河道护岸工程、土坝、非土坝坝型、水闸、泵站、蓄滞洪区八大类防洪工程所需的防汛物资定额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储备定额,并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常用的防汛物资、器材有:块石、编织袋、草袋、麻袋、土工布、土、砂、碎石、水泥、木材、钢材、铅丝、芦席、绳索、挖抬工具、照明设备、备用电源、运输工具、报警设备救生设备、抽排水设备等。需要强调的是,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外,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单位为了自身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需要,也应储备好相应的抢险物资,以增强自身快速防御的能力,减少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县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检查与督促,对已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单位和部门,检查其储备数量是否足够,质量是否满足防灾要求,存放地点是否满足物资储备条件,保管保养工作是否到位等,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未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单位和部门,要督促其及时按要求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常用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主要采取定点储备、社会团体储备和群众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委托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进行定期训练和演练,提高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和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的建立。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体系是减少灾害损失、尤其是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本省不断研究抢险救灾体系,提出了分级负责、社会联动、区域互助、军民结合的抢险救灾总体思路。根据这一思路,除了组建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反应迅速、信息畅通”的各级应急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外,还需要分别以电力、水利、交通、建设、卫生、民政等为主体,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装备齐全、训练有素的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遭受洪水、台风灾害袭击或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即可投入抢险救灾,有效排除险情,救护伤员,安置灾民,降低灾害损失。与此同时,为了壮大抢险救灾队伍,除了专业抢险队伍外,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防台抢险队伍,与专业抢险队伍一起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技术要求较高、抢险救灾难度较大的抢险救灾任务,如大中型水库、水闸、重要堤防等防洪工程和道路、电力、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救灾,应由专业抢险队伍为主承担,有时也有群众性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参与。为了提高抢险救灾队伍的实战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还应定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以抢险技能和协调配合为重点的训练和演练,为圆满完成抢险救灾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防汛防台抢险工作涉及多项专业技术,有时光靠人数多,不掌握必要的抢险专业技能不但难以完成任务,反而会错失抢险时机,甚至忙中出乱,给抢险救灾工作造成被动或不利影响。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更好地指导防汛防台抢险工作,提高抢险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避灾场所的落实、建设和使用。

避灾安置场所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在灾害来临时为群众提供临时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其落实和建设是实施人员转移的基础,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这是一项非常艰难复杂的工作。主要困难有:①如何合理布局,使当地的人民群众能就近快速转移;②指定现有建筑物为避灾场所涉及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政策性很强;③避灾场所的自身安全难以绝对保证,一旦出险,难以向群众交代;④对避灾场所的使用如何监管,一旦造成损坏,如何补偿。

针对这类问题和困难,本条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1)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避灾场所的落实和建设,其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同时,对落实或新建的避灾场所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才能使用。本条提到的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和规划部门负责避灾场所的布局规划,民政部门负责避灾时的日常管理;建设部门负责避灾场所建设的规划选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对指定的避灾场所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水利部门应依据防洪规划和当地的防洪实际能力以及洪涝灾害影响情况,协助民政、建设等部门做好避灾场所的落实工作;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向社会开放,作为避灾场所的相关管理工作。除了以上规定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如国土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为避灾场所的落实做好相关工作。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当避开易受洪涝台、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的地段,选择地质条件好、地形安全、交通便利、人员转移快捷的地方。

(2)明确了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指令作为避灾安置场所予以开放。需要强调的是,一旦政府将其指定为避灾安置场所,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明确了作为避灾安置场所的建筑物如果遭到损坏,由负责人员安置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以此解除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后顾之忧。在此需要说明:①公共建筑物受到损坏,应包括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②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并不一定是政府直接补偿,如果损坏者故意损坏或者因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而造成损坏,且证据确凿的,应当由政府督促损坏者赔偿;如果损坏者没有及时赔偿的,则由政府先行予以补偿。补偿主要针对避灾场所在启用过程中受损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的修复费用的补偿;③各级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避灾安置场所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办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在〔2007〕216号文件《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用于防汛防台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核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特种车辆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特种车辆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免缴通行费。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的行使权限。

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犹如救火、救护,时间就是生命,必须分秒必争。每当预报台风、暴雨即将来临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就需要及时深入基层、靠前指挥;每当工程出险,群众被洪水围困时,就要组织抢险队伍、物资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在恶劣天气、道路不畅且随时会发生险情的情况下,快速安全地到达灾区,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防汛防台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的行驶作出了特别规定:

(1)明确了取得特种车辆使用证的范围、程序及核发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包括具有抢险救灾任务的成员单位,用于防汛防台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经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核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2)授予特种车辆在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的特殊权限,即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3)明确了特种车辆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免缴通行费。

本条的适用条件:①必须严格控制特种车辆的数量,只有真正用于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的车辆才可以取得特种车辆使用凭证;②必须严格遵循核定核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程序和权限;③必须确保特种车辆在执行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快速安全地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阻拦,强行收费。

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一)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而造成损失的;

(二)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洪水调度指令,因水库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水产养殖损失的;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造成损失的。

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对参加农居房、渔船和农业等政策性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抢险人员购买抢险救灾时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抢险救灾而伤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补偿、补助和抚恤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助或者抚恤以及保险的情形。

政府实行补偿、补助或者抚恤等相关政策的目的是对在防汛防台工作中因服从大局利益而牺牲局部利益的一种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而造成损失的补偿。蓄滞洪区为了保证防洪总体安全和重点防洪目标的安全,在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将部分洪水引入滞洪区内,从而使滞洪区内产生的经济损失。对此,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蓄滞洪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克服因蓄滞洪水而造成的困难。

(二)水库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当遇到特大暴雨,而库区下游江河水位又处于危急水位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了保护下游地区的堤防安全,防止决堤、漫堤,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决定水库超蓄拦洪,致使水库水位上涨至土地征用线以上的范围。这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为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上范围的淹没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水产养殖损失的补偿。在非常抗旱期,用水非常紧张,为保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有时不得不调用农业灌溉水源,来维持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的用水需求。调用农业灌溉水源解决居民应急供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但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水产养殖,会使农民切身利益受损,有的甚至导致农民家庭生活困难。这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受损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这里需要强调两点:①这类补偿必须建立在已发生调用农业灌溉水源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因干旱缺水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水产养殖损失的,不属此补偿范围,只能通过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救济,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②本条虽然明确了有关人民政府负责补偿,但如果因调用农业灌溉水源用于特定工业企业用水的,则应由该企业负责向受损农民补偿。

(四)因抢险救(避)灾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使用临时避灾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在紧急防汛期,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的需要,有权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使用临时避灾场所等紧急措施。但以上这些措施的采取,往往会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抢险救灾活动中,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政府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使用临时避灾场所等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失,也应按照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保险业是与突发事件关系密切的产业,其服务对象就是突发事件中的受损害者。本省因洪涝台旱突发性灾害事件导致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尽管各级政府当即采取了一切措施,全力救助,但面对面广量大的损失,还是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需要。因此,对于灾后的恢复与重建,不但要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还要依靠保险这一手段。要以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市场化灾害补偿机制的建立,来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目前,各类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发展很快,但在洪涝台旱灾害的损失方面,保险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特别是在农村,由于人们对保险自救的意识还不强,仍然停留在“有困难找政府”的传统观念上,所以投保率很低。正因为灾前没有投保,所以遇到洪涝台灾情时,很多群众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产,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园,船主不愿弃船上岸,从而给政府组织人员转移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纵观世界各地,凡是洪涝台旱灾害较多的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开展灾害保险,如美国实行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已有近三十年历史,匈牙利从1968年起就开始实行农田水利洪水保险。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要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据此,本条明确规定,政府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同时,为了改变农村参保率偏低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参加农居房、渔船和农业等政策性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一定的补助。为了充分利用保险机制转移和化解洪涝台旱灾害带来的危害,各地要继续探索建立洪涝台旱灾害的保障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分担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保险业之间的合作,进行风险分散和转移;要创新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方法,制定灾前防灾减损保险指南和灾后查勘定损标准化、专业化,提高灾前防范能力和灾后理赔技术;要建立完善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数据库,为制定不同区域的风险等级和费率水平提供定量分析和参考依据;要研究政策性保险机制,科学测算保费比例,通过财政拨款、计提保费、税收收入、节余转存等渠道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要改善保险业的服务,遇到灾害损失做到快速勘测、快速核损、快速理赔。

专业抢险队伍是防御洪涝台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骨干力量,其队员在抢险救灾中随时处于危险状态,伤亡极易发生,为了消除抢险救灾人员的后顾之忧,巩固和稳定专业抢险队伍,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组建的专业抢险人员购买抢险救灾时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防御洪涝台灾害工作中,除了专业抢险人员外,还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实施自救和互救,这是战胜洪涝台灾害的根本保障。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抢险救灾而伤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或者抚恤。所谓补助或者抚恤是指政府对因抢险救灾导致伤残的人员或因抢险救灾牺牲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帮助,这既是对他们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也是对他们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肯定。适用本条时,必须对抢险救灾这一事实进行严格的认定,一般来讲,只要是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安全以及非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实施抢险救灾活动而导致伤亡的,均适用本条规定。

为使补偿、补助和抚恤的实施更具有操作性,本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防汛防台物资储备费用、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依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经费的安排。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其所需的经费无疑应当由各级财政列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主要是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维持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防汛防台物资储备费用是指按照防汛防台物资储备定额要求,每年度实际储备物资所需的经费。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费用主要是指为防汛防台决策服务的信息采集系统、实时水雨情和工程安全状况的测报、监视系统、会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经费。以上几项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编制年度预算,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经费,具有不可预见的特点,目前按照应急处置实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属于为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基础设施,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主要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承担的经费主要是纯公益性工程和准公益性工程的公益性部分。据此,本条规定,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依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