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德国

五、德国

德国有着独特的媒介文化传统与法律传统,分散化与地方化是德国媒介的特点。1990年德国统一之后,德国对媒体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沿用了西德的模式。德国法律规定,公营与民营媒介并存,享有同等的地位。真正意义上的民营电视台德国卫星一台,在1985年才开播,而1986年联邦法院最终作出裁决,确认公营与民营并存的广播电视体制。(https://www.daowen.com)

法国法律对媒体内容的管制则基本上依靠新闻评议会进行行业自律。由于内容调控得当,德国报纸的地方性并没有妨碍其中一些报纸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报纸。如《世界报》由原英国占领军在汉堡创办,后由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接办,虽然发行量只有20多万份,但是在国际上影响很大,被视为德国的代表性报纸。德国的新闻评议会坚持走专业主义的道路,不让非专业代表进入,评议会由记者组织与媒体业者共同运作,按照法律准则行事,并且进行具有强制性的裁决。如果因为报道失实而受到投诉,则由新评会进行调查,一旦申诉成立,将会通知报道的媒体,情况严重者将会受到公开谴责,并要求媒体刊登这项谴责。此外,德国较为完备的民事诉讼体系,也赋予社会对媒体的宽泛监督权,形成对媒体遵法守法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