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澳大利亚

六、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多元文化格局下形成的法律制度,同样作用于对新闻传播业的规范和监督。总体来看,澳大利亚媒介接受的法律管制,是一种司法与自律共同作用的体制,这种共管色彩,对于澳大利亚的社会生态,包括媒介生态是合适的。共管中,国家作用始终起着底线作用,以澳大利亚制定的《广播电视法案》为例,该法案规定,在业界自律无法达成政策目标时,赋予联邦广电局介入的权限。在内容方面,澳大利亚对易受不良文化侵害的少年儿童给予了直接的保护性干预,这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少见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对媒介的管制更多采取的是间接方式。政府直接要求媒介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情况比较少见。在20世纪80年代,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时代报》不愿服从政府禁止刊登一篇关于10年前国防和外交报道的要求,宁愿把版面空出一块而付印,俗称“开了天窗”,造成群情哗然。当年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就该事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实际上否定了政府的干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以默多克为代表的媒介巨头产生在澳大利亚,后作用于英美的现象,与澳大利亚在法律方面对媒介资本的宽容与限制作用分不开,它催生澳大利亚成为世界第三代大众化报纸的起源地。同时,由于澳大利亚百年来期盼建成“南半球的美国”梦想,媒介除了为之营造社会氛围之外,美国式的媒介资本寡头现象也成为一个特色。报业商业为追逐利润而垄断和干预新闻自由,从另一个侧面对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冲击。为此,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政府在大规模调查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调整,这些法律措施也促使默多克将媒介触角伸向海外,甚至转换国籍成为美国人。除了对资本的管制以外,澳大利亚官方还要求新闻自律组织必须制定明文的规范,并将拟定好的自律规范送交联邦广电局备查。此外,官方也与业界自律组织结合开设受众投诉的处理机构,一旦官方裁定受众投诉成立,而业者自律规范不足以认定媒体有错,官方就会修改相关的规定,在换发执照时考量,直至建议修改法律条文,以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