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韩国
2026年03月16日
七、韩国
韩国通过法律对新闻传播业的调控,在其经济高速成长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采取的是非常严厉的调控措施。韩国长期运用《言论基本法》对新闻界进行管制,国家在公共信息部之下设立公共信息协调办公室,由官方直接管理和调控媒介的状态。1987年11月,议会通过决议,废除了《言论基本法》,另外制定了《定期出版物登记法》,同时,通过了新的《广播电视法》,允许民办广播电视。(https://www.daowen.com)
韩国在弱化官方直接调控的同时,强化了作为自律性质的新闻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在执行新闻媒体自律的程序上,除了被动受理申诉案件以外,更会主动审查媒体内容,一旦投诉成立,则加以制裁。制裁的方式依严重程度依序为:(一)要求履行注意义务。(二)非公开警告。(三)公开警告。(四)强制更正新闻内容。(五)强制撤销新闻内容。(六)强制公开道歉。(七)惩处相关人员。(八)停止会同资格或开除会籍。这些做法除了使处分更加具体以外,也增加了调控效力。另一方面,韩国数十年对传媒的专制控制所形成的观念和习惯,仍然在媒体文化中发挥作用,不少媒介习惯于采纳从官方获得的如何报道敏感问题的暗示,官方也习惯于通过一些间接方式来动员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