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国家治理转型的价值追求
长期在我国核心领导层担任重要职务的吴官正,在《闲来笔潭》一书中,写下了这样的句子:“马克思说‘民主是一切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他还在另一篇文章中引用了丘吉尔的话:“民主虽然不是好的制度,但还没有发现比它更好的制度,所以我们不得不用它。”吴官正还涉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在吴官正从各个角度品读古希腊文化的文章中,他特别提出:古希腊的民主政体,是其文明获得高度发展的基本原因[5]。
民主是形态,保障是法治。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现代国家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带领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国家,是一项全新和富有挑战性的事业。总结近一个世纪来国家的历史经验,新形势下,党要带领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就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必须将法治确立为核心价值观,以之凝聚社会共识、引领社会思潮,实现国家治理方略的顺利实施。
我国社会治理转型起于经济领域,中国从20世纪末开始的社会治理大转型是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它不仅体现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且还体现为政治、社会、文化、观念、意识等多个层面的深刻变革。同时,在世界各国的竞争中,多个后发国家,特别是金砖五国,也都在实行由经济发展而带动的社会转型。中国的转型,既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主动选择,也是应对全球激烈挑战的必然归宿。
转型是一般性和特殊性共存的历史演化过程。在转型的起点、动因、过程和任务等方面存在着共性特征;在转型的方式、策略、路径和绩效等方面存在着个性差异。目前,主要的转型国家已经历了转型的准备阶段、转型的启动与正式推进阶段,并且正在步入转型的深化阶段。转型国家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通过更加全面、深入、细致的制度改革和结构调整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所有转型国家的共同任务。其中的核心要素就是建立起具有活力和持续发展力、兼顾经济发展与人民幸福和环境友好的社会,既发挥具有充足治理能力的政府作用,又释放市场能量以及社会互惠共生的有效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基于转型之需,经济信息与社会信息的充分交换与共享已成为转型成功的先决条件之一,在这些方面,新闻传播均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转型路径选择,同样涉及法和法治,影响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转型路径的分化。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转型之初,原有的执政党放弃了根本的制度体系,导致社会主义宪法制度被取缔,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被树立为转型的目标。结果,整个国家体制在瞬间崩塌,留下巨大的制度真空。这些国家匆忙之中不得不通过迅速重建以新的共有信念系统为支撑的制度结构。因此,混合着激进甚至民粹观念的转型战略接连出台。经由类似改造的经济体制必然沿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发展。中国在转型初始阶段的最大差异在于坚持了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保持了对国家强有力的领导,这就为中国的转型定下基调,并为各项改革的推行创造了稳定的制度环境。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稳定性,决定了中国未来的转型方向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转型路径的根本差异。
但是,仅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国家的治理要达到善治和稳治的境界,既要靠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要靠法治思想的普及,更要靠法治观念渗透到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细小层面。
法在转型中的作用,着眼于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它强调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依法实现。法在转型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类,即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指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社会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定的目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6]。
法有五个方面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确定性指引即义务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在评价他人行为时,需要有一定的客观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
(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预测作用
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基于法治的基础,国家通过转型可以培育成熟、理性、开放的利益整合型社会。随着市场化和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这种整合型状态的理想方式就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理念是一个长期的取向,它可以提高公民对制度改革和国家治理的参与程度,提高公共政策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可以改进公共资源供给质量,并能抑制权力过度扩张;可以培育社会资本,增进信任。这些都有助于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确保转型兼顾效率和公正两大终极目标。
然而,和谐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法治。如果政府和社会没有采取有效的互动机制和构建方式,和谐社会的发展也可能会失控,并削弱全社会自律和发展的能力。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系统中重要的制衡与稳定工具,既是“社会这个建筑物得以黏合在地上的混凝土,又是社会变革发展的推进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