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新闻事业的宪法精神
新闻传播活动同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是紧密相连的。
宪法精神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理平台,基本人权原则是新闻传播的合宪性目标,权力制约原则是新闻传播功能合理释放的重要保证,而法治原则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保障。
我国《宪法》给予新闻事业的保护,体现在多个《宪法》条文中,具体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1.对新闻事业综合性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关于“出版自由”概念,学术界认为在英语表达上与“新闻自由”是同一个意思,在国际上是同一个概念,原文均是“freedom of the press”,宪法规定的各项表达自由中已经内涵了新闻自由[15]。由于我国最初的“新闻”表达方式就是印刷意义上的“出版”,“新闻学”曾经被简称为“报学”。现在“出版”的概念已经被推广并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网络。2013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把原来分设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合并,成立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国家层面认同的“大新闻”格局,以及其覆盖范围的多种构成。从逻辑层面考察,《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要靠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具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新闻自由也是言论出版自由的一种延伸[16]。
2.劳动者权利保护。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记者撰写并发表新闻作品应视为对劳动权利的享有。新闻工作者的自由采访权是记者自由的收集新闻信息的权利,这是进行新闻传播的前提。公民以及政府不能限制记者的正当劳动权——采访权。
3.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这是一条通识性的权利保护,但对于处于因言获咎的高危行业——新闻传播业来讲,其保护意义格外重要。
4.新闻业通信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https://www.daowen.com)
5.新闻监督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41条)
6.新闻事业发展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第47条)
7.交叉性保护。我国《宪法》除了明文给予新闻事业直接保护外,一些条文还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起着交叉性的保护作用。例如,通过宪法,对新闻传播与权力制约原则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从亚里士多德到近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杰弗逊,都对权力制约问题作过阐述。其中有一点共识: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制国家的基本环节。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分权和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既是对我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权的肯定,也是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这反映在国家生活的机制中,就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舆论制约。
8.追惩制的管理原则。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表达自由的权利表明,我国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新闻检查制度,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对传媒内容进行事先检查的政府机构。从法理角度讲,我国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管理,实行的是法律上的追惩制,而不是预防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并且通过行业自律,对新闻事业既给予保护和鼓励,又赋予相应的责任,并且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出了禁止性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宪法精神,对侵害他人和社会合法利益的媒体与从业人员,法律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9.对公民接收新闻信息的保护。《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里提到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的基础,包括个人接收和分享大众传播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公民的一种行为自由与精神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应以任何形式对公民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人身自由予以非法的剥夺或限制。即便是囚犯,也应根据法律及相关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新闻信息接触权。我国发表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中国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17]。
10.合宪性原则下的区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规定香港和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这两个法律是全国性法律,虽然主要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但涉及祖国内地与两地的关系,它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法理原则,一国任何法律不能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冲突。这两部法律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涉及的主要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但从法学角度看,全国性法律使用了“新闻自由”概念,因此这个概念便成为中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只是在行政层面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区别处理。
对于法治而言,宪法不是可有可无的政策或纲领,宪法是法治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司法与行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所以,讲法治离开了宪法将一事无成,必须在全体公民中大力普及维护宪法权威,尊重宪法最高地位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