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至上是法治观念之基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在拉丁文中,早期的“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本意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到了中国近代,“宪法”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意为国家、社会的根本法规、原则的系统或总体。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没有明文规定,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习惯而形成。例如英国的宪法,就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宪章》、《英国权利法案》、大量国会法案和相关法律,再加上很多习惯、判例组成。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自1954年颁布实施,毛泽东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2]。
宪法之所以被尊为“根本大法”,是因为宪法原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虽然在其文本中并无“宪法原则”这一直接用语,然而各国在制定宪法时,国家总是遵循制度、国体基本精神和要求,使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于整个宪法之中,并具体指导条文的拟订。就世界各国宪法的共性而言,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项。
1.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所谓体现全体国民公意的“泛阶级”的观点。
2.基本人权原则
为了体现对公民的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入宪”为我国宪法观念走出工具主义理念提供了标志性的契机[3],也使宪法的民本基础,得到了直接表述和直接保护,改变了以往通过释义和解读的方式,间接体现人权的逻辑推导方式。
3.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现代国家的行政必由之路,也是区别于封建制度的重要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是根据权力制约原则作出的特定规制,体现了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中国式的路径规定。制权原则是民主的内核之一,也是国家形态走向高级的识别标志。(https://www.daowen.com)
4.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随着改革开放步伐,逐步演化为治国方略的。没有改革开放,法治就不可能成为国家根本取向。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共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层面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依法治国”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和贯彻实施近20年来,已经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依然存有不少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十八大强调,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宪法至上是法治价值观的核心,并不是过时之说,因为中国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只有法律支配权力才是法治的根本。但是,如果不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权力就不会服从于法律。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存在的。尽管人治以外,还有“德治”或“礼治”,但由于在治国实践中,“德治”或“礼治”还是依赖于人的权威和人的教化,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它仍然属于“人治”范畴。因此,法治的法理相对物还是人治。
在人治与法治各自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上,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要由人制定,要有人执行,那么法治和人治就不能截然分开,而只能相互结合。实际上,二者的界限并不模糊,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而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至上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
再从经济角度看,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对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着更为基础性的意义。历史已经证明,中国要强国富民,就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就要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反过来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调节经济活动,这种社会经济形态本质上就是权力经济,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行政权力的权威至上。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社会形态就会绝对地排斥与之平行和高于它的任何权威的存在,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使之成为实现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从这个角度看,限制权力经济则是根治“人治”顽症的釜底抽薪之策。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也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的法制,本能地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要求实行法治——彻底地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在历史上,宪法的至上权威本身就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产物。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也就不存在对最高行为规范的需要。所谓宪法的应有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起来。因此,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要实现宪法至上,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至上的理念,是一个开放的理念。封闭是一切封建落后势力的共同特征,而开放与公开、阳光与共享,首先是政治信息、经济信息、社会信息的开放与共享,全体公民得到信息与新闻传播权利的普惠。新闻媒体与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源自公民的宪法权利。其权利包括新闻媒体作为人民的喉舌,搜集、制作、发布、传播新闻和言论的自由,公民个人阅听新闻的自由,以及知情权、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和言论的权利。就新闻工作者而言,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享有采访权,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则有义务接受采访,提供材料;有报道权,即在各种媒体包括互联网上发表新闻和言论的权利;有排除干扰权,即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对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活动进行压制、恐吓或打击报复;有传播权,即任何人不得非法扣压或阻挠出版物的自由流通。新闻媒体和公民所享有的新闻传播权利,对政府则是义务,主要是防止官方对宪法赋予的新闻传播权给予阻碍,也包括防范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某些强势利益集团对新闻活动的干扰。至于在我国香港地区,则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可认定新闻和言论自由是香港社会固守、特区政府所捍卫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在具体操作上,基于保障人身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维护私隐等各种考虑,特区政府有时候需要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但当局会力求取得平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