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与名誉权

二、网络反腐与名誉权

2011年1月4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件特殊的诬告陷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梁瑞强在案发前任佛山市高明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在该案中因犯诬告陷害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梁伟雄、林建波被判与梁瑞强共同实施诬告陷害罪,皆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受到法律的惩罚。

该案一度引起广泛关注,其起因是梁瑞强披露佛山市高明区区委书记马亮照家中被盗巨额财产的网帖。

2009年8月初,天涯社区等知名论坛流传一篇网帖。网帖揭露佛山市高明区区委书记马亮照家在2008年6月25日被盗,被盗财物价值高达500多万元,其中包括460余万元港币及价值数十万元的哈苏牌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之后,宣称马亮照私设“小金库”和涉嫌工程招标腐败的网帖相继出现。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尽然被偷去500万元的钱物,这些网帖迅速引起网民高度关注,但几天后又被删除。

2009年9月7日,佛山市纪委、公安局通报了相关情况:马亮照住宅被盗的时间是2008年7月1日,被盗的只有现金6万余元、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和网帖所说的情况相去甚远。而其他网帖所宣称的马亮照接受赵某行贿、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均被证伪。但网帖的影响力依然深远,在官方澄清之后依旧在当地广为传播,引发各种传言。当地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调查出了相关网帖的发布者、撰写者及其背后的指使者——时任高明区副区长的梁瑞强。

2009年10月,梁瑞强以及商人梁伟雄、当地教师林建波相继被刑拘,缘由为涉嫌诽谤,之后三人又被批捕,缘由为涉嫌犯诬告陷害罪。

根据公诉方的指控,梁瑞强、梁伟雄、林建波三人共同诬告陷害马亮照,对马亮照及高明区委区政府形象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这一案件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信息,提醒人们关注网络反腐对名誉权的侵害。

从法律定义上讲,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拥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及可克减性等特性。

我国《宪法》第38条对名誉权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名誉权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宪法》成为我国公民保护名誉权的最高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1条也对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刑法》中有两项罪名与侵犯名誉权有关,即侮辱罪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上述的梁瑞强案中,梁瑞强等三人最初就是以涉嫌诽谤罪被刑拘的。

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与事实的真伪无关。而事实虚假是诽谤的核心要素,具体行为涉及向第三人传播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不公正毁损的虚假事实,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我国民事法律很长一段时间都将隐私权依附于名誉权,但在学理上,隐私权和名誉权是相互独立的权利,这已成为一种共识,两者存在以下四大差异:(https://www.daowen.com)

(1)保护的对象不相同。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不愿公开、与社会无关的私事。而名誉权保护的是个人的社会评价,不让个人受到社会的贬低与隔离。

(2)权利的主体不相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3)被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是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干扰纯属个人的私事,使他人私生活的安宁受到干扰。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是侮辱、诽谤,即采取无中生有的方式传播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

(4)抗辩的理由不同。对于隐私权来说,越真实越构成侵权,真实不能成为隐私权侵害免责的理由。而真实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被告只要证明所传播的事实是真实的,没有侮辱内容,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15]

从总体上说,“事实”的真假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主要区别:隐私权所涉及的“事实”是隐私权人不愿意其他人知道的客观存在,是真实的;而名誉权中所涉及的“事实”是虚假的,往往是侵权人为达到损害他人名誉而无中生有、故意编造的。

网络反腐基于微博、博客、论坛等媒体公开平台,缺乏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各种信息泥沙俱下,真伪不分。在这种情况下,要防止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名誉权的侵害,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反映内容真实。人们总是说真实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也是网络反腐的生命,也是网络反腐的力量之所在。所谓内容真实,是指发帖人所陈述的主要事实和语句与客观实际相符合。但是,这种真实并不意味着所有细节都必须正确无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这些网络文章反映的问题应该“基本真实”,如果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上述梁瑞强案中,梁瑞强指使其他两人传播的网帖夸大了马亮照被盗财物的事实,如将现金6万余元夸大为460多万元,严重失实,涉嫌侵害被揭发人的名誉权。

(2)公正评论,不使用侮辱性词汇。公正评论构成的要素包括: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有关,依据的事实没有错误,立场公正。符合这些要素,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声讨与讽刺挖苦,也不能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西方学术界认为,公正评论的原则体现了在舆论与公民人格权中,优先保护的应是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不能让公众因为害怕诽谤等诉讼而失去对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勇气。

网络上,网民很容易被情绪所裹挟,尤其是面对官员贪腐时义愤填膺,在评论中使用极端词汇,这样很容易侵犯他人名誉权。

(3)揭发举报公务人员无恶意。作为一种舆论监督,网络反腐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拥有法定的权力,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以防他们滥用权力,侵害公众利益。当公众的网络反腐与国家公务人员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应受到优先保护。

在西方国家,在名誉权方面媒体通常拥有特许权。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明确规定:“如果在报道政府的行为活动或者与公众关注的事务有关的公开会议时,其中包含了有损他人名誉的信息,只要该报道是对事件准确而完整的描述,或者只是对其进行了合理的简化,就可以免除责任。”而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在网络反腐中是否应该拥有特许权、拥有何种程度的特许权等一系列新问题,都值得社会各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