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有机整体。旨在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门类。
(一)国防立法概述
国防立法是指拥有国防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以及被授权的其他机关,为规范军事活动,调整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国防法律规范的活动。
1.国防立法权限
国防立法权限,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国防法律规范的权力及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国防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大致可划分为5个等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国防法律条款和基本国防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国防法律系统中,基本国防法律起着诠释、衔接宪法和统领其他国防法律法规的作用。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在全军具有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单独或与军委各总部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军事规章或国防行政规章在全军或全国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由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通常只在本系统、本区域具有法律效力。
(5)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国防法规和规章,以国防法律和国防行政法规为依据,其内容是本地区国防建设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主要限于兵员征集、军人优抚及退伍安置、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等方面。
2.国防立法原则
国防立法原则是指立法机关或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国防法律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中国在国防立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本依据。国防法律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2)维护国防利益原则。国防利益是国防建设和斗争等方面利益的总和。坚持维护国防利益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宁,为反侵略战争的胜利提供保障。
(3)国防法律从严原则。国防法律从严是指国防法律的制定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更严厉。因为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其次是国防利益是国家的最高利益之一,国防法律严于普通法律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
(4)民主原则。在国防立法过程中坚持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二是制定内容的民主性。一部符合民主原则的国防法律,应当做到保障国防活动高度集中统一和维护国防行为主体民主权利的有机统一。
(5)协调统一原则。在国防立法中坚持协调统一原则应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下级机关或授权立法机关制定的国防法律规范要与上级立法机关或授权立法机关制定的国防法律规范相一致,不得有矛盾或抵触,否则应予以撤销或修改;在国防立法过程中,应考虑和确定某一国防法律规范在整个国防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处理好与其他国防法律规范的关系,平行的国防法律规范之间应衔接、协调,避免重复交叉;国防法律规范的结构布局、文字表述应一致。
(二)国防法规体系的分类
根据在国防领域中重点调整对象的领域不同,中国的国防法规划分为16个门类:
(1)国防基本法类。
(2)国防组织法类。
(3)兵役法类。
(4)军事管理法类。(https://www.daowen.com)
(5)军事刑法类。
(6)军事诉讼法类。
(7)国防经济法类。
(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
(9)国防动员类。
(10)国防教育法类。
(11)军人权益保护法类。
(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
(13)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
(14)紧急状态法类。
(15)战争法类。
(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三)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除了具有阶级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等法律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但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适应于军队,且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关。因此,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2.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如涉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适用国防法规,不通用普通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
3.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同一类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给予较重的处罚,是由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决定的,是保障军事任务顺利完成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有30项罪名,其中12项罪名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4.战时处罚从重性
对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严于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许多条款都申明战时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