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和处分
奖励和处分是《纪律条令》的主体部分,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
1.奖励和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纪律条令》规定:“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奖励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纪律条令》规定的奖惩目的和原则体现了我军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概括了我军奖惩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经验,是新形势下实施奖惩的基本出发点和必须遵循的准则。
2.奖惩项目
我军的奖惩项目经过多年实践,逐步形成了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5个项目,比较规范,并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承认,有些地区已经对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实行优待。处分项目,对士兵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除名、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在奖励中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士官和文职干部,可以分别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衔级工资档次、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在处分中规定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一定条件下,其工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这样不仅把精神奖惩与物质奖惩更好地结合了起来,强化了奖惩力度,而且也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将会起到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3.奖惩条件
《纪律条令》规定的奖惩条件,对军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条令针对长期和平环境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队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加强纪律建设的需要出发,对原《纪律条令》规定的奖惩条件做了较大修改,并适当进行了细化。《纪律条令》对于奖惩条件的规定,注意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扩大了规范的覆盖面,并对每项奖惩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
4.奖惩的权限和实施
奖惩权是领导权、指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奖惩权限的确定,关系到能否正确实施奖惩,政策性很强。《纪律条令》本着有利于贯彻党委集体领导、有利于首长履行职责和增强奖惩时效的原则,并适应我军现行编制,明确规定了各级首长享有的奖惩权限,同时考虑到我军的一些机关、院校、科研和后勤单位,纵向层次较少,首长与部属在职务等级上相差较大,难以按级实施奖惩,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需要由上级首长越级实施奖惩的特殊情况。因此明确规定首长一般应按级实施奖惩,特殊情况或因编制原因也可越级实施奖惩。为了贯彻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纪律条令》规定奖惩通常经过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首长实施。同时,考虑到部队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需要更及时地实施奖惩,因而还规定,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惩,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这样既坚持了党组织对奖惩工作的领导,又体现了首长个人负责。条令规定,奖励应当由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和我军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奖励的及时、准确和公正,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鉴于有些单位存在对“除名”处分掌握不严,工作简单,除名人数过多的情况,《纪律条令》对除名条件做了具体规范,并将其批准权限由原规定的旅师提高到集团军。为了增强除名处分的约束力,《纪律条令》还规定了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