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纪律的有关措施

三、维护 纪律的有关措施

根据新形势下军队维护纪律的需要,《纪律条令》规定了以下3种措施。

一是行政看管。行政看管是一种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它能够及时制止违纪者的错误行为,并为其提供一个冷静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条件,有利于被看管者改正错误。行政看管又是一种防范措施,主要适用于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问题的人员。行政看管本身不是处分,更不是禁闭,而是对有上述问题的人员先行看管,对其进行教育,然后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免予处分。为使行政看管得以正确执行,《纪律条令》对行政看管的性质、范围、批准权限、实施程序、看管场所的设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控告和申诉。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军纪的一种手段。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军人民主意识的增强,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以保护军人的民主权利与合法利益。《纪律条令》规定了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对控告人打击报复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纪律条令》还明确了各级处理控告和申诉的期限,规定了对控告和申诉“属实”“错告”“诬告或无理取闹”3种情况的处理办法等,以保护官兵正当行使权利,维护我军纪律的严肃性。

三是规定了各级首长维护纪律的责任和纪律监察。《纪律条令》要求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规定了首长滥施奖惩应承担的后果。监察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为保证正确实施奖惩,条令规定了首长、机关、群众相结合的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