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治理
2026年01月22日
第二章 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治理
网络谣言作为进入公众传播的、未经权威主体证实的网络事实信息,它既可能在事后被证实为真实的信息,也可能在事后被证实为虚假的信息;即使在事后被证实为虚假的,它也既可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虚假信息,也可能是没有实际社会危害的虚假信息;此外,网络谣言的虚假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些网络谣言的全部事实信息都为虚假,而另一些网络谣言的主要事实信息真实,但是那些用来描述、界定主要事实的次要信息可能存在非真实之处。从法律视角看,并非所有的网络谣言都需要由政府进行治理和规制,需要政府治理的仅仅是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网络言论市场无法自我规制的虚假信息。因此,网络谣言治理在本质上是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如果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导致有害的虚假网络谣言的传播,才需要网络谣言的政府治理和规制。[1](https://www.daowen.com)
既然网络谣言治理在本质上是网络言论自由问题,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它与相关权利在网络社会中的冲突及其规范就应该成为我们需要梳理的先决理论问题;在中国语境下,探讨网络谣言治理问题,还需要基于我国历史传统的分析,去描述网络言论自由对中国社会转型和现代化治理的特殊意义;然而,所有权利都非绝对,网络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在肯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前提下,也必须承认它的边界和界限。梳理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和边界,也就为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提供了理念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