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传播的影响因素

二、网络谣言传播的影响因素

虽然,在一则未经权威主体证实的网络信息产生时,任何人都无法预测它将是默默无闻的网络信息,还是会成为普通的网络谣言得以广为传播,抑或可能会成为焦点的网络谣言而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但是通过对那些成功传播的著名焦点网络谣言进行事后的回溯式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一些因素会对网络谣言的传播产生内在的实质性影响,并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它们既包括网络谣言自身的因素,也包括社会因素等相对确定的外部因素,还可能会涉及一些偶然的不确定因素。

(一)主题、内容和形式因素

这是影响网络谣言传播的内部因素。网络谣言能够传播并获得公众的认可与兴趣,根本原因在于它的主题和内容迎合了公众的知识需求或情感寄托,或者至少是公众不排斥或反对它们。“影响民众想象力的,并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它们发生和引起注意的方式。”[81]绝大多数网络谣言对于公众而言是既缺乏亲身经历也没有证据证实,但是公众仍然会基于自己已有的知识结构、生活经历、情感诉求等因素去传播谣言,[82]公众首先会考虑信息主题是否有吸引力或者有趣,会依据内容细节是否丰满、是否有数据支持、采访是否深入来判断其内容的真假;会依据谣言的文体以及文风来判断其框架是否可信;会依据谣言的图片、链接、广告等周边信息来进一步辅助自己的判断。[83]此外,很多网络谣言为了提升自己的可信度,都会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集合视频、音频等多媒体形式丰富自己的内容和形式。当网络谣言的传播达到一定程度后,社会流瀑和群体极化等心理机制就开始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网络谣言的传播。

(二)社会因素

从网络谣言传播的现状来看,涉及公权力运作的网络谣言最容易成为焦点网络谣言,社会影响最大,破坏性最强,极易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也最可能吸引境内外媒体的普遍关注。就我国国情而言,“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84]

(三)利益和心理因素

“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并且甚至当他们把关切扩展到自身以外时,也不会扩展得很远。”[85]在互联网时代,一旦某个网络谣言成为公共事件,许多与事件本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就趁势介入,甚至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借机发泄自己的不满。“于是,情绪的宣泄、利益的角逐、别有用心地搅局甚至无意识地跟风,都是网络谣言产生和泛滥的深层原因和机制。”[86]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多重主体利益博弈和复杂心理机制运作的过程。

(四)网络伦理因素

网络伦理是互联网社会的重要规范,网络伦理水平的差异也影响着网络谣言的传播和发酵。在互联网社会,法律和政府规制总是会受到虚拟社会运作的现实约束,于是道德与内在自律就显得愈发重要。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网络技能群体,具有不同的网络理性,即网络技能水准越高,对网络的看法越理性。”[87]但是从网络社会的现实来看,网络理性与网络技能的关系可能较为微弱,相反,网络理性与网络伦理可能存在更为密切的亲和性。网民和网络空间的网络伦理水平越高,网民和网络空间的网络理性也越高,也就越能不传谣、不信谣。因此,网络伦理水平是影响网络谣言传播的重要因素。

(五)规制因素

政府规制是网络谣言消退的重要手段,因此,规制也是网络谣言(特别是焦点网络谣言)传播的重要因素。“为了阻止谣言的成功扩散,唯一的做法是在恰当的时机加入干扰因素。所谓干扰因素,无非是对谣言的揭露和驳斥,对谣言制造者的惩罚以及对传播网络的破除和阻隔。”[88]政府规制具体包括制定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制度、规定相关处罚措施、强制屏蔽或删除某些网络信息等。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规制有助于减少涉及公权力运作的网络谣言,但是会助长民生类的网络谣言。“《解释》与以往惩罚措施一样也会助长谣言传播。当人们谨慎对待仇官类谣言时,其他求证难度更高、利己价值更多的非仇官类谣言开始蔓延开来,如股情钱荒、食品养生、名人轶事、外星奇闻、传染病疫等谣言。”[89]此外,如果政府对网络谣言的规制过度,则容易导致寒蝉效应,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六)技术因素和偶然因素

网络谣言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谣言,因此,互联网既是网络谣言的传播平台,同时也构成了对网络谣言的传播限制。不同的互联网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互联网代码,于是网络的传播方式也大不相同,从Web1.0阶段到Web2.0阶段再到网络自媒体阶段,网络传播的整体发展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具有互动性、越来越多元。未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代码的演变也将构成网络谣言传播的实体性影响因素。

此外,在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一些不可测的偶然因素也会作用于网络谣言,从而影响谣言的传播。

【注释】

[1]尽管在信息传播的模式变迁中,既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也有传统媒体的自身变革,但是,“与其他传媒手段相比,互联网是这场传播革命的核心。”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9页。

[2]陈力丹:“论网络传播的自由与控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年第3期。

[3]本书以互联网产生为标准,将互联网产生之前的信息传播时代称为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称为传统媒体,互联网产生之后的信息传播时代称为网络媒体时代。由于历史传统、制度设计等原因,中国和西方在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别。

[4]参见秦志希等:“网络传播的‘后现代’特性”,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6期。

[5]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 U.S.254-305(1964).

[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32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8]《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

[9]《出版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0]《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参见陈燕、王敬红:“网络传播:研究方法的困惑与思考”,载《现代传播》2003年第1期。

[12]秦志希等:“网络传播的‘后现代’特性”,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第6期。

[13]郑志龙、余丽:“互联网在国际政治中的‘非中性’作用”,载《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4期。

[14]关于互联网与网络外交的关系,参见赵可金:“网络外交的兴起:机制与趋势”,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5期;唐小松、黄忠:“论信息时代的网络外交”,载《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6期。

[15]“互联网的三个核心社会问题分别是登录上网、网民和社区参与、社会互动和表达。互联网第一次浪潮的核心关键词是‘网络化’,也就是完成上网,从线下到线上的过程。第二次浪潮的关键词是‘社会化’,网民不仅仅是互联网的用户和受众,而且成为内容的创造者和应用的主导者。而目前最新浪潮的关键词是‘即时化’,即时网络时代就是以大规模同时在线的网民的实时互动为基础的互联网应用。每一次互联网浪潮的根源就是传播机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方兴东等:“即时网络时代的传播机制与网络治理”,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6]“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载中央网信办网站http://www.cac.gov.cn/2016-12/27/c_1120195926.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3日。

[17]方兴东等:“即时网络时代的传播机制与网络治理”,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8]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产生于“互联网1.0”时代的第一代门户网站,例如搜狐、新浪等网站,在出现之初都仍然以传播信息为主,因此,它们仍然属于传统媒体。之所以将此类门户网站仍然归属于“传统”媒体,是因为它的存在是经审批而存在,自律性较强,信息的生产、发布机制仍然是传统的,对于虚假信息的过滤性机制较为完善。

[19]也有学者称之为“微时代”,“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媒介传播已进入了典型的‘微时代’,即主要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APP)等新兴媒体的崛起为标志的‘微小型’媒介传播时代,它以微博、微信等微平台为主要传播媒介,以手机等移动终端和PC机为多元传播载体,以精准短小的微内容为传播对象,具有主体多元化、结构扁平化、载体移动化、内容碎片化、模式多极化、表现视频化、传播即时化、行为社交化等特征,本质上昭示着一个以网络媒介传播活动日常化为特征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顾金喜:“‘微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研究——一种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0][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8页。

[21]参见张平:“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8期。

[22]比如韩国政府原来实施网络实名制,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裁决网络实名制违宪而予以废止。

[23]参见刘静怡:“网络中立性原则和言论自由:美国法制的发展”,载《台大法学论丛》2012年第41卷第3期。

[24]陈潭、罗晓俊:“中国网络政治研究:进程与争鸣”,载《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5]陈力丹:“论网络传播的自由与控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年第3期。

[26]郭春镇:“公共人物理论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规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27]佘文斌:“网络传播的技术逻辑与人文反思”,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28]从这个视角看,信息真实与否并非界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标准,不论是真实的信息还是不实的信息都有可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金中仁等:“信息与信息安全的冷思考”,载《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年第5期。

[30]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第十三次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暨计算机和移动终端病毒疫情调查活动分析报告》,http://www.antivirus-china.org.cn/diaocha2013/report2013.pdf,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2月5日。

[31]参见杨世松、韩东:“21世纪恐怖新概念——信息恐怖主义”,载《国际政治研究》2004年第2期;皮勇:“论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对策”,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5期。

[32]参见网络安全课题组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论网络治理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载《电子政务》2014年第7期。

[33]“对这种去中心化的信息同步交流媒介的治理,不能用传统科层行政管理体制的思维。科层行政管理体制是垂直型的对点管理,以对点的管理模式治理平面化的无中心点的网络平台将会变得无效益。因此,对网络治理必须转变理念,对平面网络要采取平面化的管理组织结构模式,才能有效提高网络治理效果。”刘素华:“略论中国网络治理理念的完善”,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年第2期。

[34]对于网络谣言而言也是如此,网络传播的全球化也带来了网络谣言的全球化,给网络谣言治理形成了巨大挑战。“全球化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力量,在这一机制之下,谣言传播机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谣言呈现出很强的跨国跨地域传播的特点,国内很多谣言来源于国外,一些国内的谣言也同时流传到国外。谣言的全球传播改变了人们的文化记忆结构,谣言不再是某个群体所独享的故事,而是成为全球一体化过程的一部分,成为地球村民可以共享的集体记忆,甚至可以成为全球危机事件的导火索,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威胁。”张加春:“跨国的谣言:全球化背景下的谣言传播机制研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35]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合力构建聚民心尚理性的网络舆论空间”,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4日第14版。

[36]参见雷霞:“‘信息拼图’在谣言传播中的作用研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7期。

[3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12页;张雷:“论网络政治谣言及其社会控制”,载《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2期。(https://www.daowen.com)

[38]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6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0页。

[39]参见陈万怀:“传播学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认知与消解”,载《新闻界》2008年第6期。

[40]参见顾金喜:“‘微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研究——一种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41]“我们将谣言处理为纯粹虚假信息。”参见雷震等:“股市谣言与股价波动:来自行为实验的证据”,载《经济研究》2016年第9期。

[42]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载《法学》2013年第11期。

[43]参见谢永江、黄方:“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44]李若建:“社会变迁的折射:20世纪50年代的‘毛人水怪’谣言初探”,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

[45]参见郭小安、王国华:“谣言定性与定量的再思考”,载《情报杂志》2012年第10期。

[46]参见李国武:“谣言实现的社会机制及对信息的治理”,载《社会》2005年第4期。

[47]参见陈强等:“网络谣言扩散动力及消解——以地震谣言为例”,载《图书情报工作》2010年第22期。

[48]参见韩强:“科学应对公共事件中谣言传播问题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

[49]参见巢乃鹏、黄娴:“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6期。

[50]参见李国武:“谣言实现的社会机制及对信息的治理”,载《社会》2005年第4期。

[51]参见周裕琼:“谣言一定是洪水猛兽吗?——基于文献综述和实证研究的反思”,载《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8期。

[52]参见李大勇:“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载《法学》2014年第1期。

[53]参见雷霞:“‘信息拼图’在谣言传播中的作用研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7期。

[54]这里的法律规范包括所有在正文中出现“谣言”和“造谣”等语词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此外,由于此处的法律规范梳理和分析主要着眼于对谣言概念的界定,因此,有些法律规定虽然其内容与网络谣言传播直接相关,但是没有出现“谣言”和“造谣”语词的,也暂不将其纳入其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些虽然出现“谣言”和“造谣”语词但是缺乏实质内容的,也予以排除,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就仅涉及罪名的确定,而缺乏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

[55]当然,概念的不连续现象本身可能就是一种正常状态。就像福柯所言:“不连续性的概念在历史学科中占据了显要位置。”参见[法]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8页。

[56]吕宗力:“汉代的流言与讹言”,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

[57]雷霞:“‘信息拼图’在谣言传播中的作用研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7期。

[58]当然,从法律视角来看,法律所要规范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也就有了对日常意义的谣言和法律意义的谣言进行区分的必要。

[59]林钰雄:“诽谤罪之实体要件与诉讼证明——兼评大法官释字第五零九号解释”,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第2期。

[60][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6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合力构建聚民心尚理性的网络舆论空间”,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4日第14版。

[62]比如桑斯坦教授将造谣者的动机进一步区分为谋求一己之力、哗众取宠、追求政治利益、恶意中伤等。参见[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63]有学者基于类似的视角,将网络谣言分为煽动性言论和诽谤性言论,煽动性言论是针对公共秩序的言论,诽谤性言论是针对个人权益的言论,并根据两者的不同性质,主张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与路径。参见刘浩、王锴:“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64]蒋余浩:“民主国家言论自由的问题:一个读书札记”,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65]李若建:“社会变迁的折射:20世纪50年代的‘毛人水怪’谣言初探”,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

[66]陈虹、沈申奕:“新媒体环境下突发事件中谣言的传播规律和应对策略”,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67]王灿发:“突发公共事件的谣言传播模式建构及消解”,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68]参见黄文义、王郅强:“转型期网络谣言传播过程及政府治理机制探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69]顾亦然、夏玲玲:“在线社交网络中谣言的传播与抑制”,载《物理学报》2012年第23期。

[70]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很多学者提出的网络谣言生长周期模式是基于Web2.0时代的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为背景而加以建构,但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的兴起,再加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绝大多数公众已经不关注或很少使用原来热闹的论坛或博客,而更多使用手机网络在闲暇时间随性地浏览微博和微信。因此,大多数公众(除非一些另有目的的组织或个人)仅仅是在利用网络平台浏览和消费信息,看到好玩的、有趣的就转发或简单评论下,而不会专门围绕该信息进行细致、认真地信息处理。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对人们的网络行为习惯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71]“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虽然也有许多组织和个人不遗余力地进行辟谣,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辟谣平台也应运而生,但谣言盛行的局面却未见本质上的改观,甚至许多暂时平息的谣言在多年后又会‘死灰复燃’。”杨帆等:“基于不公平感的谣言对转基因风险评价的影响”,载《心理科学》2017年第4期。

[72][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73]尽管从理论上而言,也存在着无需对谣言内容进行添加、删减等集体行为就受到传统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关注的情形,但是就常理而言,最原始的网络谣言多数是粗糙的,需要一些集体行为的合作才能提升公众兴趣,并受到传统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的关注和报道。因此,无需对谣言内容进行添加、删减等集体行为就受到传统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关注的情形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74]韩强:“科学应对公共事件中谣言传播问题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

[75]参见黄文义、王郅强:“转型期网络谣言传播过程及政府治理机制探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当然如前述及,这种划分存在着缺陷,很多网络谣言夹杂着自然产生和有意制造,并且它们之间也会发生相互转化。但是,这种以是否有意为标准而提出的相对简单化的分类对于我们分析焦点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仍然富有裨益。

[76]周裕琼:“QQ群聊会让人更相信谣言吗?——关于四则奥运谣言的控制实验”,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2期。

[77][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78]吕宗力:“汉代的流言与讹言”,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

[79][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80]丁相朝:“韩国互联网监管制度发展现状——一位韩国法学教授对互联网监管制度的意见”,孟可待译,载《信息网络安全》2009年第8期。

[8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82]“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83]参见周裕琼:“QQ群聊会让人更相信谣言吗?——关于四则奥运谣言的控制实验”,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2期。

[8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85][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74页。

[86]支振锋:“治理网络谣言关键靠法治”,载《法制日报》2012年4月17日第07版。

[87]周朝霞等:“大学生网络传播行为嬗变的实证研究”,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88]李国武:“谣言实现的社会机制及对信息的治理”,载《社会》2005年第4期。

[89]熊炎:“惩罚能抑制谣言传播吗?——以‘转发超500次入刑’为例”,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