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冲突
权利和义务相伴随,一个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的消极容忍或积极协助。如果双方都主张各自的权利,权利的冲突便产生了。有权利的地方,就会有权利的冲突,于是就需要解决权利冲突的规范。“就理性认知的观点来看,只存在着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它们可以通过以一方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另一方利益的规则,或者寻求在两者之间达成妥协的规则来解决。”[7]网络社会的法律权利体系以网络言论自由为核心,网络言论自由同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之间也存在着冲突,[8]此外,在网络社会中,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言论自由,基础设施提供者也享有言论自由,这些不同主体之间的网络言论自由也会存在一定的权利冲突。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冲突既有外在的异质权利冲突,也有内在的同质权利冲突。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诽谤、网络隐私泄露、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网络恐怖主义等问题成为各国需要共同面对的紧迫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其实隐藏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包括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企业商誉、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当然,按照言论内容的不同,网络言论可以分为网络政治言论、网络商业言论、网络生活言论等。不同的网络言论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侵权界限有所差异,于是,不同网络言论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规范也会有所不同。(https://www.daowen.com)
有学者将网络谣言和网络诽谤相区分——谣言一般指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单位或者群体的不实信息,而诽谤则是捏造针对特定个人、单位或者群体的不实信息。但是就谣言的实质来看,它既可以针对特定的主体,也可以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谣言的非特定性主体特征缺乏历史传统和语词文化的支撑。大部分网络谣言是有害的虚假信息,作为网络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网络谣言可能会对个人名誉、企业商誉、社会安全和秩序等造成损害。而网络病毒传播、黑客攻击实质上也是网络言论的一种形式,它可能侵犯公众的隐私、计算机安全等。网络色情是网络言论自由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权利[9]的冲突。网络恐怖信息则构成了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以上是互联网社会中网络问题所大致呈现出的权利冲突现象,这些权利冲突既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有不同权利类型之间的权利冲突,还有不同权利位阶之间的权利冲突,它们将现实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权利冲突现象通过互联网清晰地呈现出来。
(二)网络言论自由在不同主体间的冲突
就网络言论自由而言,不同主体之间的网络言论自由也可能会产生冲突现象。在互联网社会中,从言论传播渠道看,网络言论的主体大致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提供者(包括提供宽带服务的电信业者和有线电视业者等)、互联网内容和应用服务的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构成了网络言论主体的绝大多数,是最常见的网络言论主体;互联网内容和应用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控制互联网内容和应用服务的议程设置,享有网络言论的编辑权利等;互联网基础设施提供者可以决定是否给予互联网内容和应用服务提供者以宽带服务并决定宽带服务的质量,这种带有实质网络言论编辑和控制的权力最易为人所忽视,它们两者的关系也构成了网络中立性原则的主要争论[10]。网络中立性原则反映了互联网基础设施提供者言论自由与互联网内容和应用服务提供者言论自由之间的权利冲突,互联网内容和应用服务提供者的网络言论编辑权则反映出它们的言论自由与网络用户言论自由之间的潜在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