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既然是一项法律权利,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它也会存在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就构成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如果违反了法律义务,超越了法律边界,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按照调整对象内容的差异,我们可以将涉及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法律规范分为三类:宪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普通法律中的相关法律条款、互联网法律中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宪法中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法律条款则在根本法层面上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是指导普通法律有关言论自由内容制定和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也从正面和反面两个角度规定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宪法》第35条是关于言论自由的直接规定,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外,《宪法》第27条第2款、第41条第1款和第47条也间接规定了言论自由。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两个法律条款直接确立了公民监督权,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43],而公民监督权蕴含着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如果公民担心打击报复、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享有在公共领域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不能享有就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那么公民监督权也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是公民监督权的基础和前提。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中必然包含着口头言论、书面言论或身体言论(比如身体艺术),因此,言论自由也构成了这些文化活动更为深层次的基础。

除了这些正面肯定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条款以外,宪法也对言论自由的行使作了若干法律限制,主要包括针对所有权利行使的原则性限制和针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性限制。《宪法》第5条第5款、第33条第4款和第51条对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所有权利行使规定了基本原则。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条款确立了法律适用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为不同权利冲突的平衡和协调设定了最根本准则。《宪法》第38条和第41条第1款则涉及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款尝试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关系,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对其他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1条第1款在规定公民享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普通法律中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人是语言的动物,有人的地方就会有人的言论,就需要有言论自由的保障与规范。法律以人的行为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法律所调整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可能会涉及言论自由的行使及其界限。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去探寻普通法律中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我们就会陷入法律规范的汪洋之中而迷失自己。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固然涉及义务性规范,但最终都会落实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将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最主要内容梳理清楚,也就大致厘清了普通法律中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

1.就网络言论自由的民事法律边界而言,《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9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44]《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并扩大了网络言论自由所可能侵害的民事权益范围,将隐私权等权利也明确纳入其中。

2.就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律边界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处理日常状态下网络言论自由法律问题的最主要法律,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则是处理突发事件状态下网络言论自由法律问题的最主要法律。《治理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2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第47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根据上述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利用互联网扬言危害公共安全、利用互联网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和侵害他人隐私、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状态下编造、传播相关虚假信息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

3.就网络言论自由的刑事法律边界而言,《刑法》中有诸多罪名可能会涉及网络言论的刑事责任问题。

第103条第2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规定。

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

第181条第1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关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规定。

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这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

第2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这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

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这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规定。

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

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规定。

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规定。

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

第291条之一第1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

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第373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规定。

第378条规定:“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规定。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是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规定。

以上罪名都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刑事法律界限问题。

(三)互联网专门法律中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在调整互联网的法律规范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两个专门的法律决定,还有《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2000年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刑法》中已作规定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再次重申。2012年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条明确了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法律条件。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该条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保密义务。《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该条款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明确了法律界限。

除了这几个重要的网络法律外,我国还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失效)等互联网法律规范,其中也都有涉及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规定。通过对这些重要的互联网法律规范有关网络言论限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发现它们基本都涉及网络用户不得在互联网上煽动抗拒、破坏法律实施,煽动颠覆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这些内容最初是由1997年公安部发布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首先提出,该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内容基本上取自于《刑法》的相关条款,并为其他法律规范所借鉴。[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