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道德边界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与法律的保守性、稳定性品格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于是相对稳定并有深厚社会民意基础的道德准则便成为应对许多互联网治理问题的重要社会规范,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而言也是如此。个体道德可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所提高,但是社会群体道德水平并不必然随社会群体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年龄和社会群体道德之间并没有绝对的逻辑联系。“在儿童心理学领域我们非常清楚地知道,儿童智力上可以极为迅速地发展,而其道德判断力和性情却仍旧保持在婴儿水平上,相同事情在社会群体的生活中同样可能存在。”[46]虽然各种可能侵害他人权利、危害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主要是由受过教育的成年人所发出的,但是许多成年人在互联网世界往往缺少道德的敬畏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虚拟性特征,自以为“戴着面具”“披着马甲”发言的公众在没有现实社会中旁人和社会的关注和审视,在认为缺少舆论谴责和法律处罚的内在压力后,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判断就极其模糊,因此,特别容易展示人性恶的一面。“网络社会行动的间接性、匿名性给了人们充分释放潜意识里面的‘兴奋’、展现自己‘魔鬼’的一面、可以随‘心’行‘迹’的可能,因此,网上的不道德行为就很多。”[47]因此,我们总是无奈地面对随处可见的互联网社会现象:成人化的网络技术,婴儿般的网络道德。
强调互联网伦理教育、网络言论自由道德边界的重要性还在于,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并存在立法空白,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客观上需要与此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做支撑。就这个角度而言,互联网道德经常具有比互联网法律更为及时有效的规范作用和约束意义。道德规范是针对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对象总是人的行为,于是,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与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就具有很强的共通性。“虚拟社会是以遵循和超越现实社会规范的方式产生,它脱胎于现实社会,又存在和发展于现实社会之中。严格说来,虚拟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子集,一个功能结构单位而已。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不是互为补集的关系,虚拟社会的补集不是现实社会,而是一个‘概念化’了的‘非虚拟社会’。”[48]当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个性化特征突出,某些网络行为的道德规范未必就和现实行为的道德规范完全一样,但是无论如何,道德规范的内核总是相同。对于网络社会的失范问题,相关行业组织也开始积极倡导并推进互联网社会的伦理与道德建设。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曾经制定过著名的规范网络失范的“摩西十诫”,我国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也发布过《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等涉及互联网道德伦理的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就网络言论自由而言,从网络言论的社会影响和现实危害来看,普通公众和公职人员有着显著的差别,因此,公职人员网络言论自由的道德边界也具有不同的内容。公职人员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除了应遵守普通民众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公职人员特别的公务伦理。[49]“公共权力总是伴随着伦理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50]虽然公职人员的许多言论和行为是个人的意思表示,不代表其所任职机构的想法,也不是职权行为,但是由于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他的个人化言论和行为容易被公众解读为是官方的职权性行为,并产生不必要的不良社会影响,于是,对公职人员的言论和行为就应该有更高的公务伦理要求。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便捷性和无国界性,公职人员的网络言论极易被他人曲解并无限地传播开去,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公职人员更应该具有强烈的道德主体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应具有比普通民众更高的互联网伦理与道德。“由于公务人员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他们的行为往往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一旦出现网络失范行为的时候,就会引来大量网民的‘围观’和‘拍砖’。加强公务人员网络行为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失范行为的管理。”[51]就我国互联网的现实状况和公职人员的伦理水准而言,公职人员网络言论自由的道德边界或伦理规范应包括:不在私人的微博、博客等个人网络平台上添加自己的公职身份标签,不对未经证实的信息进行传播,不在私人网络平台上发布与公权力运作、工作状况等与公务直接相关的信息等。[52]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传统媒体的网络言论自由道德边界问题。虽然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给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冲击,也削弱了它们的社会影响力。但是,传统媒体仍然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等特征,仍然在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社会现实来看,传统媒体也可能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扮演负面角色,成为一些突发网络公共事件的推手。此外,传统媒体也应该继续重视调查研究,讲究事实和证据,保持客观中立的新闻姿态。“媒体关注的是事件的新闻性,偏好讨论事实真相和行为的道德性。这种关注应该有恰当的度,否则,媒体就很容易从自己的视角出发给事件定性,传媒监督就变成了‘传媒审判’。因此,传媒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保持其中立立场就很重要。”[53]对于未经调查核实的网络信息,传统媒体应该恪守新闻伦理,做到最基本的不信谣、不传谣。传统媒体逾越了新闻伦理,就可能沦为社会混乱的制造者,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