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治理的竞技场:政府与市场

第三章 网络谣言治理的竞技场:政府与市场

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也是人的社会,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有不断的权利冲突和利益纠纷,也需要应对问题和解决纠纷。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划分以及治理的手段来看,政府和市场是两种最重要的机制。互联网治理也大致包括两种手段,一种是“有形的手”,即互联网治理的政府规制;另一种是“无形的手”,即互联网治理的市场机制。在互联网领域,网络治理更像是一场竞技,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存在着比其他领域更加明显的相互竞争和此消彼长的关系,一种机制的力量强些,另一种机制的力量就相对弱些。互联网是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而运行的体系,从互联网发展的纵向历史维度看,互联网治理是政府规制不断强化、市场机制逐渐弱化的过程。“一个人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参与社会生活并逐步获得‘限度感’的过程。”[1]互联网成长的过程也是不断接受政府规制并获得法律“限度感”的过程。原先处于无政府状态、不需要法律规制的互联网空间已经一去不复还了。“互联网诞生伊始,基于技术的开放与共享精神,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技术规范调整因发展而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而业界达成行业共识;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其自生机制已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法律开始强行介入,首先涉及的是安全问题,诸如国家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等,之后是基本权利的保障,如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和信息获得权等。”[2]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网络用户非常稀少,再加上网络使用者一般也是互联网的设计者或互联网技术规范的创立者,于是,在面对互联网这一人类的新兴事物和高科技产物时,国家立法空白,互联网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就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法律,“代码就是法律”[3],此时的市场机制几乎完全主导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秩序。然而,随着Web 1.0、Web 2.0和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开始日益普及并进入普通家庭,网络安全、网络隐私、网络谣言等问题就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网络空间的“可规制性”日益凸显。[4]而传统的市场机制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于是政府就开始大规模介入,并日益成为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力量。

就网络谣言治理而言,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公众发出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可能给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其中的很多权利纠纷无法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于是,政府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就具有了正当性。另外,谣言自古有之,政府都不会喜欢诽谤、流言、讹言、妖言之类官方难以控制的言论信息。[5]而且,很多网络谣言本身就是针对政府的公权力违法或滥用,那么政府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就更加具有利益上的动力和压力。自从政府强势介入网络谣言治理后,互联网原先主要依靠自身市场机制应对互联网问题的治理结构就不断瓦解。(https://www.daowen.com)

在互联网兴起初期,学术界就有关于互联网治理模式的讨论,到底是无需规制、政府规制还是自我规制[6]的争论到现在也没有完全平息。网络谣言治理是整体意义上互联网治理的一部分,梳理网络治理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模式有助于从宏观上思考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模式的选择;从我国现状来看,政府规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为了避免政府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我们需要分析政府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身份和角色,政府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界限以及如何对政府规制进行制约;网络治理的市场机制并不仅仅是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规制方式[7]或者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自律,它还应该包括互联网教育、技术治理等,市场机构的构成与运行也应成为我们思考的内容。以上几个方面就构成了本章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