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教育与网络社区的自我净化
随着传统媒体时代向互联网时代的变迁,普通民众的媒体角色地位也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他们由原来被动、消极的信息观赏者、消费者、有限参与者变成了主动、积极的信息制造者、传播者、多重身份者。伴随着普通民众媒体角色地位变化的,则是日益严峻的网络言论失范。“传统媒体时代,把关人往往决定了哪些信息被传播。然而在新媒体时代,‘把关人’的作用被弱化、缺失。部分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甚至不经把关便可以进行自由的流通。在此情况下,信息的发出者兼具了发布者和‘把关人’的双重身份,网络舆论的环境几乎完全由公众的素质所决定,把关标准自然随着‘把关人’的缺失而模糊。不实信息、谣言在这样的环境下更加难以控制,信息证实也随之遭受更严峻的挑战。”[84]在面对每天数以亿计的网络言论或者网络谣言时,即使是再庞大的政府、再有效的政府规制也总是会显得捉襟见肘,即使是再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也无法应对所有的互联网问题。在网民自己主导信息生产、传播、流转的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用户共同体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才是有效规制网络谣言、实现良好互联网秩序的根本。“一种被公众所认可的道德对于社会存在之重要性堪比一个已被认可的政府。”[85]在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构建中,互联网教育及互联网伦理必不可少,它与我们个人或集体所依赖的信息安全密切相关。[86]从根本上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技术的中立性,互联网用户共同体的素质与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互联网治理体系的运作有效性。
当然,网民的自我约束与规范仅仅是一个量的问题,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一些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蓄意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在互联网时代,更是如此,互联网的匿名性、虚拟性特征,更会让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在交互的互联网环境中,互联网通讯协议技术特征的影响,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仅体现信息发送者和接收者的IP地址,信息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都是以一定的数字ID加以表示,因而网络端点之间信息的利用和发布多数是匿名的。”[87]“端对端”原则是互联网传输的根本特征,也是保持互联网开放性的基石[88],但与此同时,这一原则对主体、内容、地址等信息缺少关注,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传统行政规制路径的困境。因此,一定数量的违法网民都是正常现象,互联网教育的任务并非实现全民的绝对守法和规范,而是绝大多数民众的自律和约束,推进互联网共同体道德伦理约束机制的形成,进而通过绝大多数民众互联网伦理水平和现代公民意识的提高[89],监督和约束少数互联网违法者的行为,最终实现互联网治理机制的良性运行。
无论是权威主义的网络治理模式还是自由主义的网络治理模式,法治发达国家都注重将民众的网络媒介素养和互联网伦理培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民众树立理性、科学的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意识以及公共理性精神,增强对网络谣言的判断力和鉴别力,并倡导依靠广大网民的力量净化网络空间,加强和鼓励网民对网络违法行为和有害网络信息的举报和监督。“道德比其他一切是更使我们关心的一个论题:我们认为,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会与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并且显而易见,这种关切就必然使我们的思辨比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我们漠不相关时,显得更为实在和切实。”[90]近些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推进以公众为主体的互联网教育,推动互联网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进入中小学,发挥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在普及互联网知识方面的作用,并成立了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91]、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9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93]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积极倡导通过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来净化网络社区。但是,我国当前的互联网教育在实施重点、社会支持以及监督区域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一,实施以学校和其他公共机构为重点的互联网伦理教育。青少年学生是网民的主体,同时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阅历不深、年轻冲动,因此更易成为网络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也更容易成为有害网络谣言的轻信者和传播者。提高他们的互联网辨识和控制能力,是互联网伦理教育的基础内容。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同时又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和交往平台,互联网为他们言论表达提供了便捷平台,同时也容易使他们的个人言论被社会和公众所误读,进而损害公共机构和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因此针对公职人员的互联网伦理教育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治理意义。
第二,互联网伦理教育与现实社会的道德建设相结合。互联网伦理教育是现实社会道德和伦理建设的一部分,同时,现实社会的整体伦理水平又会给互联网伦理教育带来重大影响。尽管现实社会的道德与网络空间中的伦理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网络空间伦理是现实社会道德的镜像。“网络治理的治理机制在于信任机制和协调机制的培育。信任机制是网络的运作基础,其地位类似于市场的价格机制或科层的权威机制,而信任机制的落实,又需要回到协调机制的构建上。”[94]一个缺乏社会诚信、信任基础的现实社会,就无法提升公众的互联网伦理水平,也难以支撑广大网民的网络自律意识。
第三,鼓励和支持公众对相对封闭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与举报。开放性虽然是互联网的本质特征,但是通过一些技术手段,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对自己的网络平台进行访问和服务的限制,从而形成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就某种程度来说,网际网络亦具有私密性,可以形塑为一个非开放空间,只有特定人士方能参与讨论,最明显的例子是采取会员制的网站,透过权限管理的方式,使具有一定资格者方能加入该网站成为会员,读取信息和参与讨论,形成小众论坛。当前,我国互联网教育的重点都是针对开放网络空间的监督和举报。完善举报激励机制,发展举报方式和平台,加强公众对封闭网络空间的监督,是未来我国互联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发展趋势,也是全面实现互联网自我净化不可回避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