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的图景
(一)市场机制的体系性构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段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论述其实也适用于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处理好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关系,使市场机制在网络谣言规制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在网络言论日常规制中的决定性作用,既是理性逻辑的结果,也是实践经验的启示。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言论的过度规制更容易导致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颠倒,使得民主机制的运作失灵,并造就懒惰顺从、疏于思考的人民。而“网络化信息经济的涌现能够潜在地提升个人自治”[72]。因此,发展和完善网络谣言治理的市场机制对于克服政府规制失灵、保障言论自由、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实现载体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这是网络空间的运行逻辑,三者也构成了互联网服务关系的基本框架。有些学者在论述与政府规制相对的概念时,使用的是行业自我规制或行业自律[73],但是这一概念可能并非严谨。就通常含义而言,行业是工商业中的类别,泛指职业的类别[74]。所以,从字面意思来看,互联网的行业自律应该指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自律,而不包括广大的互联网用户。然而,事实上除了互联网行业自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我规制)以外,通过互联网教育提高网络服务用户的网络伦理和素质,进而实现网络社区的自我净化,也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75]此外,由于互联网的技术性,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平台的技术体现,也是网络谣言规制的重要途径,代码是法律,[76]于是,将互联网技术单列为市场机制的构成也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因此,从网络空间的运行逻辑和体系构成来看,网络谣言治理的市场机制是“平台—用户—技术”的三重逻辑,主要包括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用户教育以及互联网技术治理。[77]

图2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的构成(https://www.daowen.com)
(二)市场机制的内在逻辑
从逻辑上看,不同机制处于不同的层次,承载着不同的功能。互联网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网络谣言治理的直接形式;互联网教育及其形成的互联网伦理是市场机制的基础,是网络谣言治理的深层渊源;互联网技术治理是市场机制的保障,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外在载体。
第一,网络谣言的传播载体是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所提供,从理论上而言,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都应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首先发现,缺少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各种网络平台,网络谣言的传播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如果互联网行业能够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恪守基本的职业伦理,就等于是在源头上控制了网络谣言。而且,无论是互联网教育还是技术治理,最终都需围绕互联网行业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也依赖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相应措施,因此互联网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与中枢。
第二,由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行业主体的天然自利性,它们为了追求自己的商业利益和品牌的社会影响,有时可能并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而放任某些带有社会危害性但能显著增加网络流量的网络谣言传播,在政府和平台的“平行审查”[78]下仍然会有一些有害言论,于是如何提高广大网民的互联网伦理素质,进而在特定网络社区内自觉抑制网络谣言的恶性发酵,就成为网络谣言治理的关键。互联网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广大网民,网民是互联网的使用主体,某种程度上也是互联网违法行为的监督主体,调动网民的治理积极性,可以极大降低网络谣言治理的成本并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因此互联网教育以及相应的公众监督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基础和依托。
最后,互联网本身是技术的产物,代码也是一种技术,无论是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教育以及相应的公众对互联网的监督,都需要一定的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和保障,脱离了互联网技术,行业自律和网络教育的实施难度和成本都将显著增加。可以说,互联网技术使得网络谣言的及时有效治理成为现实,变得不再奢侈。因此,互联网技术是市场机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