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行业自律

二、网络空间的行业自律

从互联网行业的灵活性与行业发展来看,互联网技术瞬息万变,网络传播方式和模式也在经历着深刻变化,作为提供网络言论平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如果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自律并监督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减少政府强制性干预的机会,通过行业自律维持更多的灵活性,去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和互联网产业。“网络空间的共同体变得越有责任感,现实空间的政府就越是可能通过豁免准则去遵从这些共同体制定的规范准则。”[79]从规制的成本收益来看,政府并不直接控制网络平台,再加上政府规制的潜在外部性,互联网行业自律能够将规制成本内化为经营成本,并更有效地直接规制网络谣言,是一种成本较低、收益更高的手段。[80]盖网络资源的流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理所当然地,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自行过滤或删除有害资讯,从公权力的角度而言,不但省却政府介入的成本,更可提升管理的效率。此外,从互联网行业的亲和性和可接近性来看,与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以命令服从为主要权力运行方式、以强制性为主要特征的政府规制相比,互联网行业自律更为民众所接受和认可,公信力也更强。

当然,互联网行业自律并非十全十美,柔性的自我规制也隐藏着不足与缺陷。“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参与规制来平衡微观个体发展需求与宏观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由于网络服务提供领域门槛几乎为零,行业内激烈的竞争促使所有服务提供商必须降低营业成本、提高品质并符合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这些挑战迫使提供商们采取更为弹性化的经营法则。但规制目标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求提供商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导致经济与政治上的服务成本上升。”[81]首先,互联网行业的门槛较低,一个人只需要很少的投入就可以设立一个互联网公司,创设一个网站,由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经济能力和伦理素质参差不齐,想要达成一个拥有广泛共识、普遍适用的行业自律公约并不简单,即使在几个行业主导者的推动下勉强达成,这种公约的执行与实施也将面临巨大困境。其次,互联网行业自律与行业组织的公信力、成熟度密切相关,如果互联网行业组织由政府主导或者带有半官方色彩,那么在中国语境下,行业组织就可能会成为政府的规制傀儡,缺乏必要的公信力,也将很难获得广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信任与支持。再次,互联网行业自律也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成员约束机制,如果缺乏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有效的成员约束机制,不断产生的内部纠纷和带有示范效应的成员违规行为可能使得行业自律成为一个想象意义上的互联网规制乌托邦。最后,互联网行业并非独立于现实社会,互联网行业自律与现实社会的社会伦理、社会诚信等密切相关,需要社会整体环境的支撑。如果整个现实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水平低下,那么片面去追求所谓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无异于痴人说梦。可能的现实是,互联网行业极易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从而在客观上助推着包括有害网络谣言在内的各种违法网络言论的泛滥。

因此,为了使互联网行业自律有效运行,进而建构良好的行业秩序以及和谐的网络空间,就制度建构而言,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淡化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组织设立和运行的直接控制,提高行业组织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要吸收不同互联网行业的服务商代表参与行业组织,完善行业组织内部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程序、代表遴选机制等,保障行业组织的独立、公正、有效运行。行业组织的独立性、广泛代表性和公正性是实现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础和前提。(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制定程序,推进公众参与和保障程序正义。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想要获得行业内服务商的认可和接受,广泛的代表性必不可少,不仅要实现行业内的广泛参与,同时,由于自律公约也会涉及网络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因此,还需要吸纳一定的网络用户代表参与。除了为相关利害关系主体提供参与途径外,互联网行业组织还应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听取意见机制,实现行业内的透明治理和民主治理。

第三,将传统媒体自律纳入到互联网行业自律的整体框架中,提供传统媒体的新闻伦理水平。网络时代和全媒体时代的到来,让传统媒体编造、传播信息的偶发事件被无限放大,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传统媒体网络化倾向的逐渐强化,也让传统媒体实施编造、传播谣言的可能大为增加。基于广大民众对传统媒体的偏好与信赖,传统媒体造谣、传谣的危害性更大,也在深层次损害着新闻公信力,因此,传统媒体需要更加重视新闻伦理,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坚持实事求是,重视调查研究。

第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行业内部因违反自律公约的争议解决机制。一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因违反自律公约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的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等,当然这些机制都需要结合互联网的规律进行。“互联网上的自律以合同为准则,欲使用其服务必须首先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同意遵守已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规范,如果违犯便要出局;或者别的用户便不愿与他互动交流。如果对于规范或规则有异议,网络空间还创造出了一些解决争议的方法,可进行在线调解,或进行网上仲裁。”[82]二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间因违反自律公约的争议解决机制,可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同时为了保障自律公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需建立一定的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业处罚机制和成员约束机制。

第五,加强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组织的有效监督,防止互联网空间的无秩序竞争和无伦理经营。“政府要有权力和能力对自我规制进行监督。成功的自我规制,大多有政府监督隐藏于后。一个好的规制体制是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并同时控制其滥用的体制。”[83]政府监督是互联网行业自律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缺乏行业自治传统的国家而言,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的政府外部监督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行业内部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