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

一、政策概述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应做出表率,带头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这对于推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提升全社会对残疾人劳动技能的认知具有重要引导意义。

为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未安置残疾人的党政机关、编制67人(含)以上未安置残疾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在2025年前应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未安置残疾人的,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目前,有关部门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

二、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要求

1.优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人

各地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便利的考试环境和无障碍环境。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时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体检标准、年龄或文化程度要求等倾斜政策。

2019年,北京录用17名残疾人公务员,对残疾人在工作经历、专业、身体条件、学历、分数线等方面降低要求,同时提供减免考试费用、设置单独考场及大字卷等便利服务。上海市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残联直接外派考官参与残疾人面试,与市人社局、市干部培训中心联合对事业单位招录残疾人开展专项培训。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定向考录、遴选、接收残疾军转干部、编外聘用新招录残疾人等办法。专设岗位招录(聘)残疾人的,可以简化考试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可邀请同级残联采取直接外派考官的形式,全面直接参与面试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2.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和督导

在实际工作中,福建省残工委对残工委成员单位招录残疾人建立年度通报制度。四川省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省政府与省级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将该项工作列入议题进行研究,省委编办将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残疾人员基本信息纳入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常态化精准掌握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新疆在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中,专门面向全疆设置残疾人优先招录岗位,在自治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中,已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社厅纳入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残疾人,确保在2025年前完成规定目标,并逐步达到法定安置比例。各地残联应积极向政府残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汇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协助督促履行按比例安置义务。

各地应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考评。各地要定期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公示。(https://www.daowen.com)

省级、市级组织和编制部门要对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有关单位应自觉将安排残疾人工作列入年度招录、遴选公务员工作计划或人员招用计划。对于安置残疾人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新增人员编制。

三、推动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要求

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

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等地残联联合国资委等部门举办国有企业专场招聘会。各地残联应摸清辖区内残疾劳动者的学历、技能、择业需求、总量分布等情况,为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劳动者建立一人一档。省级、市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劳动者的职业规划指导,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劳动者予以重点帮扶,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残疾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残疾劳动者就业能力,努力适应国有企业的用人需求。

未按比例安排残疾劳动者就业的国有企业,应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劳动者,直至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各地残联应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组织国有企业残疾劳动者专场招聘会,为国有企业参加招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地残联根据辖区内残疾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国有企业主动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

各地残联应对辖区内国有企业安排残疾劳动者就业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省、市残联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定期通报国有企业招聘残疾劳动者相关情况,督促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劳动者就业的企业安排残疾劳动者就业。协调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招聘残疾劳动者就业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综合评价。鼓励国有企业超比例录用残疾劳动者,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国有企业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有关要求

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残联应主动配合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用残疾人,在面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根据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

(李哲供稿,张新龙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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