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

残疾人专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中国残联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规定、按照残疾类别设立、在残联领导下的残疾人社会组织,是残联的主体协会,是加快推进我国残疾人小康进程和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的重要力量。

“十三五”期间,各专门协会组建联合党支部,加强党建工作,引领协会发展方向;发挥协会主体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扎实服务;积极建言献策,开展专项调研,制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打造示范性知名服务品牌30余个;切实指导和示范地方残联开展专门协会工作。第二届评监委加强了对各协会的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

同时,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科学规范、高效务实的法人治理模式尚需继续探索,地方各级专门协会总体偏弱,作用发挥有限,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比较明显。地方各级协会组建率虽高,但少数协会有名无实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协会工作机制不健全,队伍力量薄弱;不少地方协会尤其是县级协会依然处于“三无”状态(无专职人员、无活动场所、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工作经费),社会影响力不大。各级协会自上而下活跃程度呈明显递减态势,城乡发展依然不平衡。问题根源主要有:部分基层残联对协会重要性的认识亟须进一步提高,各级专门协会自身建设(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建设等)依然比较薄弱;经费、场地、人员等保障条件还不到位,协会专职人员少,社会动员能力不强,协会工作不够活跃。

“十四五”期间,各专门协会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整体部署,积极落实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中国残联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工作的若干举措》 (残联党组 〔2021〕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各级残联对协会的认识,切实理顺各级残联与协会的关系,加大对各级协会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推动协会更好地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真正体现协会在残联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体作用。

一、加强协会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的相关重要部署,切实加强党对协会的政治引领和全面领导。充分利用召开协会全委会、主席办公会、季度工作会、专题工作研讨会、举办活动等契机,着力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协会政治站位。持续推动协会不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等活动成果,引导协会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持续推动协会开展“邀访·倾听”“走转改”等活动,支持协会建立基层工作联系点,密切各协会与本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血肉联系,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各级协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探索协会党建工作途径,推动协会充分借助官网党建专栏、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协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提高协会党组织生活质量。按照“一方隶属,多方参与组织生活”的原则,组织协会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党建活动,切实提高协会党建工作水平。

二、巩固协会组织建设,改善协会工作条件

按照中国残联章程规定,持续推动县级及以上残联建立5个专门协会,实现应建尽建。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协会依法依章程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作用,以扩大联系和服务覆盖面,满足残疾人个性化类别化需求。进一步选优配强协会负责人,不断加强协会领导团队建设和整体作用发挥;通过社会招聘、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岗位等形式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不断建立健全合理的人才引进、薪酬激励和培育培养机制,有效加强协会秘书处工作力量。通过将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积极组织开展“专门协会在线”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各级协会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进一步改善协会基本保障条件。继续加大对协会的经费支持,确保省级、市级、县级残联每个协会年均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3万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未进行社团登记的,由各级残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已进行社团登记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项目合作等方式予以经费支持;给予协会负责人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补贴。通过多种途径支持协会解决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残疾人活动场所,省级残联每个协会至少有一处办公和活动场所,市级、县级残联协会要有办公和活动场所,并根据实际提供必要的无障碍保障。

三、强化协会制度建设,活跃规范协会工作

进一步加强协会制度建设。围绕残联工作大局,推动各级协会建立完善全委会会议和季度会会议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调研制度、协会向主席团报告工作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协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会议、执行理事会会议、主要业务工作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党组同志出席协会活动或会议、执行理事会与协会联席会议、残联重要信息向协会通报制度。

不断完善协会参事议事机制,促进各级残联决策与执行更充分地体现各类别残疾人共同意愿。推动各级残联在制定出台涉残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以及组织实施或考核评估相关重大活动(项目)时,主动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推荐综合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建言资政能力强的协会负责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协会的独特优势和参事议事作用,反映各类别残疾人的愿望和诉求。

加强社会公信力建设。支持协会积极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以及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纪检部门的巡视检查等工作;指导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专门协会评监委的项目评估和财务监督作用,切实打造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协会组织。(https://www.daowen.com)

四、发挥协会主体优势,提供贴心专业服务

支持协会充分发挥天然优势,在本类别残疾人中广泛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学习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残举措;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团结引领本类别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

支持协会紧密结合本类别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并充分利用当地残疾人基本信息和需求状况大数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和残联积极反映,为其决策提供参考借鉴,或者在各级人大、政协平台积极发声,建言资政;支持协会紧紧围绕本类别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持续打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示范性服务品牌项目,并积极示范引领辖区内其他专门协会和助残社会组织,为本类别残疾人提供更多务实高效的贴心服务;积极开展适合本类别残疾人服务标准(规范、指南等)的研究制定,推动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发挥社会动员优势,加强与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联系沟通,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解决残疾人困难和需求。

支持协会坚定维护本类别残疾人合法权益,针对社会上歧视残疾人现象、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发声,表明严正态度;履行好监督职责,在涉及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呼吁,促进有关部门及时改正;通过履行主席团委员职责,充分发挥残联主席团监督职能,加强对残联理事会工作的监督。

推动各级残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协会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将协会工作纳入残联工作大局予以统筹谋划和推进,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试点开展各级协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五、发挥法人治理优势,探索法人治理模式

截至2020年底,除了中国残联五大协会全部完成社团法人登记以外,省级协会开展社团登记的有54个,占比34.18%;地市级188个,占比11.45%;县级822个,占比6.24%。

稳妥推进社团登记工作。继续按照“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稳妥推进协会社团登记,指导其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人治理优势,进一步活跃协会工作。

建立规范运作机制。指导已经社团登记的协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履行工作评估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将结果作为承接残联购买服务等的重要依据;指导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协会社会公信力。

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按照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残联发 〔2014〕66号)要求,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场地支持等形式,孵化、支持社团协会开展服务和活动,建立健全培育和扶持机制;探索建立将直接面对特定类别残疾人的相关服务项目或专项工作委托协会办理的机制。

指导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社〔2014〕13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综 〔2016〕54号)的要求,将协会纳入同级残联购买服务工作中统筹考虑,同时支持和指导其积极承接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助残服务项目。

(庞卫超、彭冰泉供稿,常征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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