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化发展,创新服务供给方式,让残疾人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国家发改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共同印发的《“十四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实施方案》,对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十四五”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模、存量设施资源等因素,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建设规模,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分级建设,明确管理责任。

2.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群体的帮扶支持。

3.因地制宜,节约实用。科学谋划用地选址,践行绿色生态理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倡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避免邻避效应,防止贪大求洋,坚持节约使用,不搞重复建设。

4.多元化投入,提高质量。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指挥棒”和“药引子”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引导地方政府推动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实现每个省区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每个地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建设若干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三)建设任务

1.残疾人康复设施。支持建设省级、市级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形成专业化的康复网络。

2.残疾人托养设施。支持建设省级、市级区域性残疾人托养设施,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提升区域性统筹集中托养能力。

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支持建设盲人按摩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水平和盲人就业能力。

(四)建设标准

1.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65-2013)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有关要求执行。

2.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按照《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 (残联发 〔2021〕7号)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五)补助标准

中央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中部地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原深度贫困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单个项目支持标准为:

1.残疾人康复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4.2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照不高于0.3万元测算。

2.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1.3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照不高于0.3万元测算。(https://www.daowen.com)

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22万元测算。

二、“十四五”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各地残联应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及《“十四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实施方案》要求,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当地残疾人服务设施实施方案,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思路、规划和措施,推动将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适应,依法保障设施用地。

(二)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国家发改委、中国残联等按年度印发《关于编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X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残联应根据通知要求,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可研批复等)、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尽快执行。所有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要保障地方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并出具地方政府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三)落实项目建设要求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要强化建设过程管理,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银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按照规定工期完成建设任务,尽快竣工,尽早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四)推动项目尽快运营

一是同步规划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各级残联要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营同步规划,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设施运营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充分考虑机构运营方式、人才队伍建设、资金设备保障等,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后尽快投入运营。坚决杜绝只立项,不建设;只建设,不运营。

二是创新设施运营和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设施运行,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设施运行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公建公营;积极支持公办合作经营;鼓励公建民营、混合经营。提倡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残联要争取将残疾人服务保障工程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落实保障政策。各省级残联要与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本地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各级残联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明确领导分工责任和分管业务部门主体责任,计划财务、康复、教育就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确保服务设施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完善投入机制

各地残联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不仅要发挥中央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同时,应安排好财政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争取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投入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机构,增加服务供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体系。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条件下,鼓励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倡社会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残疾人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营,切实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

各地残联要争取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扶持残疾人的政策,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加强政策创新,推动设施良性运营,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三)严格项目管理

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地残联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强化项目管理,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地残联要积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按标准做好项目储备和实施,及时更新、调整、补充重大项目库,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开工,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和运营。严禁改变残疾人服务设施用途,不得用于与残疾人服务无关的办公场所或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

(许文静供稿,李冬生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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