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残疾人托养实践
(一)残疾人托养发展历程及现状
1.残疾人托养的定义
残疾人托养是指残疾人及其亲人将残疾人的经济资源委托专门的机构,由其代己完成对残疾人的抚养责任。在残疾人家庭不具备足够经济资源的情况,残疾人托养往往成为社会给予的救助帮扶。目前托养的范围主要是16—59岁年龄段的残疾人,主要有居家托养、日间照料、寄宿型托养三种方式。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形式,一是政府、残联等直接举办托养照料机构,二是政府、残联等出资向社会机构或公司购买服务,三是由慈善机构出资购买或直接举办托养机构。从残疾人托养照料举办主体性质来看,又有民办、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几种形式。
2.“阳光家园”计划
“十一五”期间,我国探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2009年,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和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对“阳光家园计划”在全国开展做了部署安排。中国残联与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项目。项目采取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方式,按年度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托养机构提供资助,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托养残疾人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生活质量。
2009—2011年首期“阳光家园计划”,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托养服务工作,包括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等。据统计,五年间,通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共为110多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2015年统计公报显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达到6352个,共为19.1万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其中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2242个,日间照料机构1971个,综合性托养服务机构2139个。接受居家服务的残疾人达到81.5万人。
(二)现有托养模式特点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照料模式,较有典型的有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湖北等地。
1.北京模式
北京“温馨家园”是主要依托本地区内的公共活动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活动和服务的载体,广大残疾人不出社区,即可得到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维权、生活照料、文体活动、托养等各项服务。目前北京市已经有1400多家“温馨家园”。这是一种日间照料型托养照料模式,其优势为服务项目较多,特别是文化娱乐活动方面内容丰富,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也是一个鲜明的特色。
2.上海模式
上海“阳光之家”,即上海的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指导中心,最早于2005年在上海成立。“阳光之家”是以社会公益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主要接纳年龄在16—35周岁之间的智障人士,组织他们开展教育培训、特奥活动、康复训练和简单劳动,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和简单劳动能力,从而帮助他们走出家庭、融入社会。“阳光之家”主要服务对象是智力残疾人,而且托养照料方式为日间照料,区域主要在城区、社区,另外比较明显的优势是服务的专业化比较强,依托上海发达的专家学者、社工、志愿者等支撑体系。
3.浙江模式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和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联合实施,为有托养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了制度安排上的全覆盖机制,政府主导、残联推动、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分类实施、注重服务是浙江省残疾人托养照料模式的特色。其优点在于覆盖城乡甚至多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在农村,托养照料规模更大;服务残疾人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料形式更多,特别是集中全日制托养。另外浙江省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能够享受国家有关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8]
4.福建模式
“福乐家园”作为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是专门为各类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福乐家园”主要以年龄在16—45周岁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为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教育、工疗、康复、技能培训、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福乐家园”是日间照料型模式。
5.湖北模式
湖北残疾人托养注重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逐步推进,以省会武汉市托养机构为示范、以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以居家托养形式为主体,针对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武汉市在全市基本建立了区、街、社区三级联动的阳光家园,创建了全国先进阳光家园示范区,开创了“专项津贴服务、特殊护理服务、政府买岗服务、精神抚慰服务、党员志愿服务、家政公司服务”等六位一体的居家服务工作模式。老河口市居家托养的形式是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医疗、养老保险、护理器材以及临时治疗费等补贴,并与劳动部门一起聘请了阳光辅导员,每周两次上门为托养残疾人服务。
6.共同特点
各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推进过程中,在结合各地实际创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政府主导。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均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党委政府出台政策对残疾人托养工作予以支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层层分解责任目标,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
第二,资金保障。各地大部分建立了稳定的托养经费保障机制,对托养机构场地、运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进行扶持,明确了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来源多为残疾人保障金和福利彩票专项基金。
第三,专业队伍。各地一方面积极吸引康复、护理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充实到托养机构,另一方面采取举办培训班、实地考察学习、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培训和提升托养机构专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水平。
(三)现有托养服务的局限
1.托养工作缺乏长效制度保障
目前,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残疾人托养和托养机构的概念,并历史性地提出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2010〕19号)文件更是从体系建设的高度,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了积极有利的政策支撑。但托养服务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专项的制度保障。为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保障,出台残疾人托养专项规章制度。
2.托养服务所需经费缺乏保障不足
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有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作为保障。目前托养机构建设、运行保障、服务补贴主要依靠各级财政短期投入,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并且,社会力量和各种慈善资金的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劳动产品的市场开发,残疾人家庭有偿或低偿服务等方面,也缺乏长久规划和有效的政策制度支持。
3.托养对象需求难以满足
托养机构硬件设施和人才建设还不能满足残疾人实际需求。一是硬件设施,现有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无障碍设施等还存在不足;二是服务能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对象特殊,需要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业务工作涉及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多个领域,各托养服务机构缺乏这方面的人才,达不到残疾人的需求。三是托养服务的覆盖面不足,主要在城市开展,农村托养服务严重缺乏。另外,现在能够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占有托养需求的比例还比较低,相当一部分残疾人还不能享受到较高质量的托养服务,托养服务能力明显不足。
4.托养机构面临较大风险
现阶段接受托养的残疾人,特别是在机构的,多为重度残疾人,身体残疾和疾病程度往往较重,存在较大的医疗和护理风险。但现阶段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责任风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予以规定,遇到残疾人意外损害事故,往往由托养机构承担责任,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托养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制约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开展。2011年,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关于在残疾人托养机构推行托养机构综合保险的通知》,对残疾人托养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规避。保险责任范围覆盖残疾人托养的全过程,投保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保障对象为登记在册的受托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办托养机构的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民办公助托养机构的保费由财政承担80%,机构承担20%。但该制度在全国各地托养机构中还没有普遍建立。
5.机构托养对象超龄难以退出
现阶段,残疾人托养对象限定的是16—59周岁就业年龄段,这就面临着托养对象若超过59周岁以后如何退出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养老服务与残疾人托养服务二者之间的衔接缺乏有效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也较少针对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养老和托养服务对象、服务性质、服务经费、服务标准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在政策执行中可能会产生重叠或漏洞,需要加强二者政策及其执行中的相互衔接与有效管理,解决托养残疾人超龄后能够转介到合适的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