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限制国家权力侵入

(三)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限制国家权力侵入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要求首要限制国家权力,因此基本权利首先具有保障个体自由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防御权功能。“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必须充分发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国家基于人也是为了人而存在,并不是人为了国家而存在,这是宪政最基本的思想。[17]将言论自由写入宪法,既是对言论自由的追求真理和发展民主功能的确认,也是为脆弱的“公言论”提供宪法支撑。在法律层面规定公民的权利,表明“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但在宪法层面规定人民自由权利则说明即使是立法机关也不得限制人民自由权利,这是宪法保障与普通法律保障的力度差异。既然现行法律将“言论自由”列于《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那么国家发挥保障职责、禁止国家权力肆意侵入言论自由之中也应当是《宪法》文本规定的应有之义。

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既能推进社会民主的发展,也能让政府在接收到民众的批评时进行反思,之后力图建立为人民而存在的政府。基于“公言论”在公权力面前显现出的脆弱的特点,直接在《宪法》文本中规定“言论自由”,体现出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的肆意侵入,对其采取高强度保护的意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