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理论”的有效运用

(一)“外部理论”的有效运用

对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与限制在学界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内部理论”,一种是“外部理论”。“内部理论”主张权利自始都有其“固定范围”,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并非漫无边界。“外部理论”则主张对基本权利不应当先验地、人为地、过早地将一些本可能属于基本权利内涵的事项武断地排除。[19]著名宪法学学者张翔主张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应当采取“外部理论”。[20]“内部理论”和“外部理论”最大的差别在于二者的利益范围是否具有固定性。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采取高强度的保护,是为了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以降低国家权力滥用的机会。采用“外部理论”可能会使挑衅性言论、煽动性言论纳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将该言论放入后一步“是否超越保护界限”的判断,此法仍然可以将产生严重后果的挑衅性语言、煽动性语言排除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上应当确立起适用“外部理论”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