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保护的界限
2026年07月27日
三、“言论自由”保护的界限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文本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对其采取高强度的保护,当然这并不代表言论自由就可以肆意施展,毫无边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植根于人的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18]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宪法文本对“言论自由”边界的规定条款,采用列举式方式明确公民在行使自由的边界,主要包括:言论不得侵犯国家的利益、不得侵犯社会集体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前文已经论证言论自由在宪法语境下应当予以高强度保护。但实践中,对“言论自由”是否需要法律规制,尚未形成一个共用的标准。下面尝试从宪法文本出发,结合相关宪政理论,给出一套实践中判断“言论自由”是否需要法律规制的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