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的性质探讨

二、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的性质探讨

作为一种风险规制工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活动。传统的行政活动更多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组成,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赋予其的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提供给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则不同于这样的模式,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中,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意欲通过将信息披露给公众来引发公众对某一食品存在安全风险的警觉,进而影响公众的选择,在监管机关和公众之间产生一层关系;与此同时,由于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必然会指向特定的食品生产或者销售主体,对于这些主体而言,他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定然受到监管机关信息披露的影响,而且是负面影响,在监管机关与被披露信息所针对的主体之间,同样产生了一层关系。据此,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负面信息披露中,监管机关与公众、监管机关与风险信息所针对的主体之间,存在两组关系,这两组关系以负面信息披露活动为纽带,负面信息披露在两组关系中又呈现出不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