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的界定与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 个人隐私的界定与保护

石聪正[1]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本身存在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个人权利的张力。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中包含大量个人隐私的疫情信息被公布,给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这暴露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很好地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存在着个人隐私界定不清、主动公开欠缺保护机制、现有保护规定粗糙等问题。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的关注点应从传统概念的“空间”转向包含更广阔的以“识别”为核心的信息隐私,将信息隐私纳入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从而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应以本次疫情为借鉴,利用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建立起以权利人同意为前提的公开原则,对豁免与豁免的消灭加以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进一步完善救济程序。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隐私 信息隐私 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