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中
个人隐私公开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层出不穷,行政机关更是为了自身行政的需要而任意适用相关条款。学界因此对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质疑和批评,有论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个人隐私的规定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拒绝公开的借口,[4]也有的论者认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紧张关系仍然未能有效缓解。[5]虽然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加了以“不得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作为限制公开的标准,力图解决固有问题,但是本文认为还是存在明显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