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情分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学情分析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各大知名法学院都作为选修课开设。2000年9月开始,在美国的福特基金会资助下,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且在全国各大法学院进一步推广和陆续开设相关课程。2002年7月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课程负责人所在法学院目前为该委员会的会员。对比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发源地的美国,中国目前主要有以下3类问题。

1.生师比相对较大

在美国的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小班教学,一个非常有经验的法律诊所教师只带2至3名学生进行教学和实践,这样就可以保证手把手对每个学生进行充分的训练和问题解答。而在中国的多数法学院很难保证在该门课程上能够进行小班教学,那么就使得学生在实践中得到教师悉心且全面指导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2.理论和实践脱节

由于在美国法学院强调从律所、法院和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引进兼职教师来教授诊所课程,使得课程的实践性有保障。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时需要有法学理论扎实的高校教师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人才两种类型的师资,而在我国由于在法学教师评价体系上重科研轻实践,使得我国法学院在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的教师实务经验有限,无法保证课程的实践性。高校法学教师由于繁重的教学和研究任务无法很好地投入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另外来高校任教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讲授课程时可能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使得学生接受起来存在困难,而且容易出现实务和教学在时间上的冲突和平衡问题。(https://www.daowen.com)

3.相关制度不健全

在美国有严格的律师执业程序和职业道德操守,保证法学学生作为见习的身份参与到律师执业中。美国的法律诊所接待的客户也往往是经济困难而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的穷苦人民。而在中国,法学学生参与执业的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由于学生不具有律师身份,可能不方便参与到某些前沿或重大的真实案例办理中,限制了学生参与案件的种类。同时在中国又缺乏有执行力的行业道德准则,使得有的法律诊所变相成了律师事务所,学生成了没有律师资格的廉价法律劳动力。

面对以上3类问题,本课程通过线上慕课和线下实践结合的翻转课堂来解决。在生师比问题上,线上慕课针对学生在实践中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理论化和系统化的分析、归纳、讲解,为学生打下一定的实践基础,然后在线下实践课程的阶段由法学院组织师资根据慕课讲授的内容以及慕课负责人要求组织学生分成小班进行模拟实践,这样可以平衡生师比问题。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问题上,本课程通过建立校外导师制度,邀请法律实务人员来通过网络平台与学生进行经验分享和沟通交流,使得这些实务人员可以在完成自身繁重的法律工作前提下,利用零散的时间在网络上为学生答疑解惑。网络课程减轻了高校教师的现场教学课时负担,从而能重新分配一定时间来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对于相关制度的问题,本课程使用的实践案例将每年进行更新,采取模拟的形式要学生去完成,这样既可以避免相关制度不完善造成学生接触前沿性和代表性案例的机会有限,又可以使得学生不会变成律师事务所变相的廉价劳动力。

本课程开设在法学本科第三学年下学期,此时学生已经修读完毕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专业核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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