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国

(三)德国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通过“征收”“购买”“紧急转移”“赠予”等手段从其占领的荷兰、法国、奥地利等国攫取了大量文化珍宝,给这些国家造成了深重的文化灾难。战争结束后,德国政府通过不同的形式支持返回战争期间被非法掠夺的文化财产。1955年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了敌对行动结束后归还被占领土文化遗产的义务。[62]1991年,德国政府宣布完全认可在敌对行动结束后必须归还文化财产的义务,并在所有发现和能够查明文化财产的情况下归还该文化遗产。[63]1997年,德国政府重申纳粹政权在“二战”期间盗窃和破坏文化财产违反了国际法。[64]2007年,德国加入1970年《公约》,并于同年制定《文化财产归还法》,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非法文物交易。

2016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最终以绝对多数通过了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该法律是将现行的两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即《文化财产保护法》和《文化财产归还法》,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法律。德国新法案增强了对文物古玩市场的监管,对非法文物进行登记注册并向公众公布非法文物清单,以防止非法挖掘、偷窃的文物在德国文物市场上进行交易。新法案明确规定,如果该项文物在流出国属非法盗掘、非法出口的范畴,在德国同样被视为非法文物。为此,法案还详细规定了非法文物的返还机制。此外,新法案对来自恐怖组织活动地区或国家文物的交易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和审查。新法案规定,来自危机国家的文物和艺术品必须出示来源证书才可以在德国交易。(https://www.daowen.com)

新法案提出以来,曾遭到一些艺术品经销商和拍卖行、私人收藏家、艺术家甚至博物馆的反对。他们认为,新法案将严重限制其对所持文物和艺术品的所有权,同时还会威胁德国文化和艺术品市场的繁荣。但德国联邦文化与媒体国务部部长莫妮卡·格律特斯是新法案的提出者和坚定支持者,在立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她多次重申,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德国和世界的珍贵文化遗产,打击非法文物交易活动。基于上述分析,包括新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在内的德国国家实践,都反对文化财产的非法流转,并且支持此类文化财产的返还,无疑与拟议的国际习惯法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