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荷兰

(四)荷兰

荷兰的有关战争期间非法返还文化财产的国家实践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荷兰的国内法庭对为数不多的战争期间文物返还的诉求作出裁决,但并没有支持文物返还的诉求;另一方面,针对该案,荷兰政府于2007年颁布了《返还来自于被占领地区的文化财产法》(以下简称《返还法》)[65],从而为返还战争期间非法流转的文化财产奠定了法律依据。

在“塞浦路斯希腊东正教教堂诉兰斯”案中,一家塞浦路斯的东正教教堂援引《第一议定书》及其本国关于归还被掠夺文化遗产的规定,要求荷兰方当事人兰斯归还一件古代圣像,而该画像是从土耳其占领塞浦路斯领土期间被掠夺并非法出口的。[66]然而,荷兰鹿特丹民法庭认为《第一议定书》的具体规定需要国内法的转换和认可,并不能自动执行,但是荷兰并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此外,荷兰法院更进一步说明,《第一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属于政府间性质的义务,因此并不能超越“民法”中关于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规定。[67] 因此,塞浦路斯方的返还请求并没有得到支持。(https://www.daowen.com)

荷兰法院的这项判决立刻引起了关于《第一议定书》有效性的广泛讨论,尤其是当国内法尚不完善时,法律应该如何规制在战争期间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行为。该判决毫无疑问地推动了荷兰对于其国内法的完善,尤其是2007年《返还法》,从而使得《第一议定书》在荷兰本土得以直接适用。2007年新颁布的《返还法》在序言中声明,其目的是为了归还在武装冲突期间从被占领的领土上掠夺的文化遗产,并在第三章详细说明了归还的法律程序。[68]荷兰的国家实践同样反映了对拟议的国际习惯法的支持,认为在战争期间被非法掠夺的文化财产应该归还给原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