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机制——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二)资金机制—— 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在上述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原理和存在的问题中,不论是哪一种产品供给类型,都存在成本分担的问题,因此,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共同且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成本分担的资金机制。成本分担即指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资金和责任分担,通常集体行动中都会有对成本分担机制作出事前约定或做事后补充安排;同样,这也是促进技术援助机制国际合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巴雷特认为,筹集资金的数量取决于搭便车者的动机,而国家承担经费的多少取决于它取得的收益状况,取得收益最多的国家,其承担的经费也会最多。当收益集中分布时,搭便车就不会有太大障碍;反之,如果收益分散,就会削弱这种现象,可能会对搭便车产生较大的影响。出资量只能通过强制手段执行,某种意义上来说总负债量是明确的,同时将在协定中附属一项绝对的保证或作为默认的义务去支付,而当成本分担和支付责任的标准同时缺乏时,筹集资金更多地就成为一种“自愿行为”。[71] 因此,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由于集体行动者的趋利性,一般按照“收益原则”进行成本分担,即从参与公共产品所获收益的多少来负担公共产品成本。

《AIIB协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AIIB对技术援助费用的支出,第15条第1款规定在符合银行宗旨和职能的情况下,银行可提供技术援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以及其他类似形式的援助;第2款规定如遇对上述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无法补偿时,银行可从其收益中支出。此条款视为是对技术援助费用支出安排的补充性规定,通常技术援助项目和其相关费用的资金来源可通过贷款或捐赠的方式进行。依据此条规定,对技术援助项目的资金需求显然是不足的。

考察国际组织对相关领域的资金规定,通常是在协定中规定资金机制或是成立相应的特别基金。例如,《公约》第11条对资金机制(financial mechanism)的规定,[72]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机制。该机制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向其负责,且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有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机制的经营应委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从具体实践来看,各国际金融机构多是以设立“技术援助基金”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例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开行”,ADB)为技术援助项目都设立了专门的基金。

首先,世界银行为技术援助设立了三种基金,即项目准备基金、特别项目准备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73]。其一,创立于1975年的项目准备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借款人垫付用于项目准备的资金,以解决项目准备资金的不足。依据世界银行的规定,该项准备基金不是无偿的和无限制的,每个项目提供的项目准备基金一般不超过150万美元,且需要偿还,相当于项目贷款通过之前的一种预付款,在贷款协定生效后从贷款额中扣除。其二,创立于1985年的特别项目准备基金,主要用于帮助特别贫困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对象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的贫困受援国。这些受援国都是有资格接受国际开发协会信贷的国家,在这些国家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时,为其提供特别项目准备基金。这种资金属于赠款,不需要偿还,但此项资金的申请受到世界银行的严格控制,一般每年批准的额度为几百万美元。其三,创立于1992年的机构发展基金,也属于一种赠款,世界银行的借款国均可以申请这种赠款。该基金的主要任务是支持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开展与合作经济调研和双方政策对话有关的活动,目前所拥有的金额达数千万美元。不过,该基金的申请额度也有一定限度,每项活动的最高额不超过50万美元。

其次,亚开行在《ADB协定》附件的《特别基金章程》中也专门设立了技术援助特别基金,以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技术援助支持。具体而言,ADB的基金类型总体上分为:普通资金、特别基金以及信托基金三类,其中特别基金又包括亚洲开发基金(ADF)、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日本特别基金(JSF)、亚行机构特别基金等。在ADB的实践中,技术援助所需资金主要来自ADB的自有资源,包括技术援助特别基金(TASF)[74]和日本特别基金,而技术援助赠款也可由ADB以外的其他捐赠方提供。鉴于为该基金定期补充资金的重要性,有时候也会从亚洲开发基金中划拨资金为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增资。ADB也会运用普通资金源(OCR)业务产生的净收益为技术援助特别基金补充资金,或从普通资金源净收益中划拨资金,具体金额每年由ADB理事会根据银行的收入前景决定。根据ADB理事会1986年10月1日会议决定,在为亚洲开发基金增资36亿美元时,将其中的2%拨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同时,技术援助特别基金中来自普通资金源净收益的资金和来自亚洲开发基金的资金是分开管理的。因此,该基金由两个资金池组成:其一,来自亚洲开发基金的资金;其二,来自其他来源的资金(包括每年划拨的普通资金源净收益、自愿捐赠和该基金本身的收入)。前者仅用于符合亚洲开发基金软贷款条件,针对相对较穷的发展中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

相对而言,目前根据《AIIB协定》的规定,其技术援助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AIIB协定》中并没有关于设立“技术援助特别基金”的明确规定,仅只是在《AIIB协定》第15条规定了对技术援助费用的支出,如在其无法补偿时,才可从银行的收益中进行支出。另外,《AIIB协定》第17条对特别基金的规定,即银行可以接受与银行宗旨和职能一致的特别基金,此类基金属于银行资源。特别基金的所有管理成本均应从该基金中支出。笔者认为,为了便于技术援助资金的专项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AIIB设立技术援助专项基金将是必然所需,技术援助基金的来源将主要来自成员国认缴的资金份额和捐赠资金,且随着技术援助项目规模的扩大,即便设立了技术援助专项基金,也难以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为此,AIIB要与亚洲地区的基金组织进行合作,尤其是丝路基金(The Silk Road Fund)[75],其目的就是支持“一带一路”的建设,在AIIB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在无法补偿其技术援助项目的费用时,可以由丝路基金进行融资或捐赠。这类似于ADB中的日本特别基金[76],其由日本出资设立,通过提供无附加条件的赠款来资助ADB技术援助活动和股权投资业务,由日本政府委托ADB管理该基金。此外,AIIB还考虑向国际或国内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因为在《AIIB协定》中还强调银行在运行中具有使用所有货币的自由。根据《AIIB协定》第19条的规定,“银行或任何银行款项接收方所接受、持有、使用或转让的货币在任何国家内进行缴付时,成员均不得对此施加任何限制”。如果股东有意愿,AIIB都可以发行人民币债券(或其他当地人民币债券)和发行人民币贷款。长此以往,第19条可能会促使新兴国家的货币得到更广泛的适用,[77]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外汇流动性约束以及货币错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