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结 语

AIIB的建立标志着国际政治经济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中国正由“参与”向“研发”国际公共产品转变。目前,技术援助与贷款援助并列为MDBs最主要的援助形式,AIIB技术援助(知识性解决方案)将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发挥关键作用,并帮助各国加快发展和应对挑战。在信息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和要素禀赋已成为国际分工中利益分配的决定性因素,是知识激励之源,也是友谊加深的纽带。信息和知识是一种新型的共享性资源,改变了相互依赖的基础。

当前,减少和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和控制升温被普遍认为是21世纪最大规模的全球公共产品,而AIIB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致力于以“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为要旨。故,AIIB应使资金和技术援助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将其打造成为“智识型”MDBs,为亚洲区域进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技术援助合作机制,对各国的能力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亚洲地区仍存在集体行动协调和激励机制不足,低碳技术下新“中心—外围”体系的形成,以及技术标准和法律存在差异等障碍。不过,从治理模式来看,与传统MDBs的治理模式相比,AIIB治理模式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即权力结构从“中心—外围(边缘)”到“平行”。传统国际秩序建立在强国基础之上,其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与发展中国家形成一种“中心—外围”的权力结构,但随着新兴国家的不断发展,以及传统发达国家的相对衰落,“中心—外围”的权力结构已经难以为继,世界秩序需要新兴国家的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用。

为此,国际制度作为“国际协调产品”,针对技术援助机制构建过程中存在“搭便车”“成本分担”和“产品(技术)的垄断”三大问题。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工具和《AIIB协定》为依据,生成技术援助机制体系,即在AIIB组织下建立附属机构和相应制度,包括协调管理机制(如技术援助管理委员会)、资金机制(如技术援助特别基金)、交易机制和强制许可制度,以及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同时,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援助将是未来合作与发展的重点领域,AIIB需通过积极外交做好顶层设计,形成全面系统的政策指导和制度规范,使技术援助助力亚洲区域基础设施更快、更好、更稳步地建设。

(本文编辑:吴靖)

Research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System Generation of AIIB Technical Assistance Mechanism

Meng Yuqun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AIIB marks a milestone in the refor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overnance.At present,reducing and stabilizing the concentration of greenhouse gases in the atmosphere and controlling warming are widely regarded as the largest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in the 21st century.With the“green”infrastructure as the keynote,AIIB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ts function of technical assistance,and make“capital”and “technology”on both legs to provide support for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Asia.The supply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provides a possibil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IIB technical assistance mechanism.As an “international coordinated product”,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has three major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echnical assistance mechanism,namely,“cost sharing”,“hitchhiking”and “monopoly of product(technology)supply”.Moreover,there are still some obstacles in Asia,such as the insufficient of collective action coordination and incentive mechanisms,the formation of a new “central and peripheral”system under low carbon technology,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s in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laws.Therefore,based on the AIIB agreement and 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 as the tool,we will create a technical assistance system.Namely,AIIB will establish subsidiary bodies and corresponding systems under the AIIB organization,including the coordination management mechanism,the fund mechanism,the trading mechanism,and the monitoring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s.Make AIIB into an“intellectual type”MDBs in area,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and national capacity building.

Key Words:AIIB;Technical Assistance;Low Carbon Technology;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Capacity Building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气候治理的‘逆全球化’态势与国际法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18CFX080)阶段性成果。

[2]孟于群,女,云南泸西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师资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3]李小云、唐丽霞、武晋:《国际发展援助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4]前三点计划分别是:支持联合国、战后欧洲经济复兴计划(马歇尔计划)和援助自由世界抵御侵略。

[5]传统多边开发银行一般是指世界银行集团[本研究主要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四大地区性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ADB)、非洲开发银行(Af DB)、美洲开发银行(IADB)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

[6]陈咏梅:《析WTO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2卷,第258~279页。

[7]蔡声霞:《国际技术转移与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建设的互动关系分析》,载《中国科技论坛》2006年第5期。

[8]陈向东:《国际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9]在AIIB的一份公告中,董事会已经批准一笔2.5亿美元的贷款,用于建设覆盖大约510个村落、连接大约21.675万户家庭的天然气输送管网等工程。投入使用后,这一项目预计每年可为北京减少65万吨标准煤的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59.57万吨、颗粒物排放量370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488吨、氮氧化物排放量4442吨。新华社:AIIB首个对华项目落户北京助力“北京蓝”,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12-11/8397239.shtml,下载日期:2017年12月18日。

[10]亚洲开发银行研究院编:《亚洲基础设施建设》,邹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11]有学者认为,AIIB的功能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旨在推动区域互联互通和一体化;其二,旨在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巨额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提供基金支持,弥补基础设施融资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其三,旨在推进亚洲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参见杨松等:《中国推动国际金融秩序变革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页。

[12]一般而言,通常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需要创建或通过已有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来进行集体行动。同时,Sandler提出了国际组织层次设计的辅助性原则,认为国际组织的层次应该与国际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相一致,即全球公共产品应由全球性国际组织来提供,而区域公共产品应由区域性组织来供给。辅助性原则起源于Breton(1965)和Olson(1969)提出的财政平衡(fiscal equivalence)的概念,用于表示为实现财政平衡,管辖权分配应与公共产品的外溢范围相一致,以保证那些受公共品影响的人能够作出供给决策。

[13]Browne,Stephen.Foreign Aid in Practice,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0,pp.76-79.

[14]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探索与展望》,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96页。

[15]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16]Iain Malean,Public Choice:An Introduction,Basil Blackwell,1987,p.1.

[17]田国强、陈旭东:《制度的本质、变迁与选择——赫维茨制度经济思想诠释及其现实意义》,载《学术月刊》2018年第1期。

[18]J.Craig Bark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ontinuum,2000,p.76.

[19]例如,在1975年鲁杰第一次把国际机制的概念引入国际关系研究时,他把国际机制定义为“由一组国家所接受的一系列相互的预期、规则与规章、计划、组织的能力以及资金的承诺”。参见John G.Ruggie,International Response to Technology:Concepts and Trend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9,No.3,1975,p.570;汉斯认为,机制包括一系列相互协调的规则、规范与程序。参见Ernst Hass,Technological Self-Relianse for Latin America:The OAS Contribu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4,No.4,1980,p.553;奥兰·扬则提出,国际机制是指在一定问题领域中调节国家行为的多边协定,机制通过概括性指示或明确的指令来规定国家行为所被允许的范围。基欧汉认为,国际机制是指一系列的控制性安排,包括为了规范行为与控制行为所产生影响的一系列规则、标准与程序的总称。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use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6,1982,p.186.

[20][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1]Michael Byers,Custom,Power and Power of Rules: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p.147-148.

[22]在国际机制理论兴起之初,主要有以雷蒙·霍普金斯、唐纳德·普查拉和奥兰·扬为代表的坚持格劳秀斯主义的格劳秀斯学派,以罗伯特·基欧汉和亚瑟·斯坦为代表的国际机制修正结构主义学派(modified structural),以及以苏珊·斯特兰奇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学派。其中,修正结构主义得到更多的支持,该学派采纳了结构现实主义的假设,假设国际系统使对称的、追求权力最大化的国家是在无政府状态下行事,不过他们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试图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个体行为很难成功的情势里,国际机制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国际机制体系中,机制是从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而自愿达成的协定演变而来的,机制的最基本作用是在特定领域中可以协调国家行为以达到理想的结果,这些协调行为在一些环境下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例如,囚徒困境、斗鸡博弈等。

[23]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已经构建起一套以WTO为核心的完整法律体系,其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以及透明度等原则构建起一个相对完整的自由贸易体制之框架,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其规定成员方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与规则”。

[24]Judith Goldstein and Lisa L.Martin,Legalization,Trade Liberlization,and Domestic Politics:A Cautionary Not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2000,p.606.

[25]Miles Kahler,Conclusion: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Legaliz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3,No.3,2000,p.662.

[26]刘志云:《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页。

[27]公共产品理论应用到国际层面,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首次使用“国际公共产品”一词是1971年奥尔森等学者以北约为案例分析了国家间共同维护安全的问题。参见Mancur Olson,Increasing the Incentive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5,No.4,1971,pp.866-874.

[28]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只能被特定的个人或一个有限的团体来消费,如果一个个体使用某一产品不会妨碍其他个体共享该产品,那么该国际公共产品就是非排他性的。

[29]竞争性是一个个体使用某一产品会减损其他个体共同使用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反之,则为非竞争性。

[30]徐崇利:《国际公共产品理论与国际法原理》,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2卷),第3~47页。

[31]八国集团(Group of Eight,G8),八个工业大国分别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及俄罗斯的联盟。G8始创于1975年的六国集团(简称“G6”),6个始创国包括法国、美国、英国、西德、日本、意大利。其后,加拿大于1976年加入,成为七国集团(简称“G7”)。俄罗斯于1991年起参加G7峰会的部分会议,至1997年,被接纳成为成员国,G7正式成为G8。2014年3月24日,白宫宣布,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其他国家领导已经决定,暂停俄罗斯在八国集团成员国的地位。这一决定是西方国家联合反对俄罗斯在克里米亚的动作。其并非一个严密的国际组织,以往被称为“富国俱乐部”。

[32]加总技术最早由赫什利弗(J.Hirshleifer)于1983年提出。参见Kaul I.,Conceição P.,Goulven K.L.(et al.),Providing Global Public Goods:Managing Global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76.

[33]孟于群、杨署东:《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加总技术下的制度安排与全球治理》,载《学术月刊》2018年第1期。

[34]“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是1950年美国兰德公司顾问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阐述并命名的博弈论模型,即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监狱,不能互相沟通情况。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五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者都判刑两年。由于囚徒无法信任对方,因此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

[35]“猎鹿博弈”又称“猎鹿模型”(Stag Hunt Model),猎人的帕累托效率,源自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的一个故事。古代的村庄有两个猎人。当地的猎物主要有两种:鹿和兔子。如果一个猎人单兵最优作战,一天最多只能打到4只兔子。只有两个一起去才能猎获一只鹿。从填饱肚子的角度来说,4只兔子能保证一个人4天不挨饿,而一只鹿却能让两个人吃上10天。这样两个人的行为决策可以形成两个博弈结局:分别打兔子,每人有4个收益;合作,每人有10个收益。

[36]蒋经法、杨伊:《加总技术条件下全球性公共品提供及激励机制设计》,载《经贸财经》2008年第12期。

[37]“智猪”博弈由约翰·纳什(John Nash)于1950年提出,是一个典型的纳什均衡。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

[38]首先提出“中心—外围”理论的是拉丁美洲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他把世界分为两大类国家,一类是以西方七国集团为代表的高度工业化国家,即为“中心国”;另一类是没有实现工业化或畸形工业化的国家,即为“外围国”。前者处于世界体系的中心,后者处于世界体系的外围。“中心国”代表了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国际分工的主导地位,并且形成了具有同质性和多样性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外围国”的技术水平低下,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从属地位,自身经济结构单一,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高度工业化的“中心”国家是技术创新的源头,因为其技术进步在世界体系分工中,占有着几乎全部的利益,甚至凭借技术优势进一步掠夺外围国家。参见[阿根廷]劳尔·普雷维什:《外围资本主义:危机与改造》,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页。国际发展援助理论的“中心—外围”的依附论与技术转移理论体系中所提出的“技术二元结构”(“中心—边缘”)相得益彰,其实质就是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供需双方)所存在的“技术差距”。“技术差距论”于20世纪60年代由创始人波斯纳与哈夫鲍威尔提出,其理论认为国际间存在的技术差距是促进技术转移发生的原因,世界经济存在二元结构,技术上也存在二元结构。发达国家是技术的“中心”,发展中国家则处于技术的“边缘”,是技术的接受者和模仿者,技术转移的方向由中心向边缘转移,且“中心”处于支配或控制的地位。参见张士运主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37~38页。

[39]Todd Sandler,Global and Regional Public Goods:A Prognosis for Collective Action,Fiscal Studies,Vol.19,Issue 3,1998,pp.221-247.

[40]李昕蕾:《跨国城市网络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行动逻辑: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自主治理”的视角》,载《国际观察》2015年第5期。

[41]以罗伯特·基欧汉为代表的主流国际制度理论之一的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出了“国际合作”的命题,即在没有霸权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国际合作怎样才能出现?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一书中发展出来的国际制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深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和公共选择理论也是当前主流国际制度研究中最有力的分析工具。

[42]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等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https://www.daowen.com)

[43]贾利军:《国际垄断资本主义下的技术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页。

[44]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icle 16(8),2015.

[45]《AIIB协定》第28条关于理事会特别多数投票通过,即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一半的多数通过。

[46]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icle 16(9),2015.

[47]梁西:《梁著国际组织法》,杨泽伟修订,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48]《国际电信联盟章程》第14条。

[49]《世界气象组织公约》第19条,《世界气象组织总则》“附件三”。

[50]张辉:《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页。

[51]Gerard J.Mangone,A Short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McGraw-Hill,1954,p.26.

[52]何塞·E.阿尔瓦雷斯:《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7页。

[53]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icle 23,2015.

[54]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icle 24,2015.

[55]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56]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icle 26(ii),2015.

[57]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icle 26(iv),2015.

[58]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icle 26(v),(vi),2015.

[59]肖育才、谢芬:《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困境与激励》,载《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3期。

[60]亚洲开发银行研究院编:《亚洲基础设施建设》,邹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61]经联合国大会决议304(Ⅳ)号核准。

[62][奥]阿·菲德罗斯:《国际法》(上),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52页。

[63]David Owen,The United Nations Ex panded Program of Technical Assistance—A Multilateral Approach.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959,p.29.

[64]对外经济贸易人事教育局编写组:《联合国多边技术合作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65]本杰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载《欧洲年刊》1959年第7卷。

[66]左常升主编:《国际发展援助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67]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rticle 4.

[68]《公约》第4条第5款规定,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第4条第7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同时,《公约》第5条规定的研究和系统观察(research and systematic observation),是在第4条第1款第(g)项下的具体承诺,各缔约方应支持旨在加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系统观测及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的国际和政府间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换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取得的数据及其分析。

[69]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rticle 9.

[70]AIIB,Career Opportunities,https://www.aiib.org/en/opportunities/career/jobvacancies/staff/index.html,下载日期:2018年3月19日。

[71][美]斯科特·巴雷特:《合作的动力:为何提供全球公共产品》,黄智虎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12年版,第110页。

[72]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rticle 11.

[73]何曼青、马真仁编著:《世界银行集团》,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页。

[74]关于技术援助特别基金,ADB认为,除了向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或投资以外,还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会员或地区成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为此,ADB于1967年成立了技术援助特别基金,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聘请咨询专家、培训人员、购置设备进行项目准备、项目执行、制定发展战略、加强技术力量、从事部门研究并制定有关国家和部门的计划和规划等。

[75]丝路基金是由中国外汇储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原则设立的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重点是在“一带一路”发展进程中寻找投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投融资服务。

[76]日本特别基金(ADF)的目的是协助亚行发展中成员国根据不断变化的全球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扩大投资机会的范围。该基金支持这些国家进行工业化、开发自然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和实现技术转移。日本特别基金还为亚行促进区域合作和对发展中成员国进行能力建设的努力提供资金。

[77]2015年,IMF同意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各国央行将很可能持有人民币作为他们的国际储备,国际上也将会更多地适用人民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

[78]低碳技术转移包括商业技术转移、政府间技术援助和基于《公约》的技术转移三种形式,其中商业技术转移是主体,其他两种只能起到补充作用。

[79]贾利军:《国际垄断资本主义下的技术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53~156页。

[80]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展望》,2012。

[8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公共品和集团理论》,陈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9页。

[82]“组织成本”是指制度经济学中用于泛指所有为促成交易发生而形成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只有各国采取联合行动时产生,独立行为不会发生交易成本。

[83]陈向东:《国际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84]徐祥民、孟庆垒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页。

[85]林秀芹:《TRIPs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86]TRIPs第31条规定,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紧急情况等形势下为了公共利益对相应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但是对于什么是国家紧急情况、公共利益,该协定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等相关概念作出相应解释。

[87]刘雪凤、罗敏光:《论构建我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载《中国科技论坛》2012年第6期。

[88]Cynthia Cannady,Access to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by Developing Countries.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Vol.25,2009,p.4.

[89]在国际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中,多使用“无害环境技术”一词,与本文“环境友好技术”可视为同一概念。

[90]See 12&17 of Kyoto Protocol 1997,Article 6.

[91]马忠法:《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9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指南编写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指南》,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5年版,第3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