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主体的多元参与,激发精神卫生服务供给

(三)促进社会主体的多元参与,激发精神卫生服务供给

发挥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精神健康服务,是精神健康治理公共性的题中之义。现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对非国家行为体的健康保障义务亦有明确的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对非国家行为体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宣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主体独立性地、实质性地参与卫生保健事业建设,是全球卫生治理的重要趋势。“草根组织”在“反精神医学”思潮中的出现和积极参与,是早期精神卫生社会化浪潮中的一个突出特点。这种类似病友自主小组的组织发挥了对其成员(精神障碍者)社会功能的强化功能,在精神医学社会化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强调“参与”“倡导”“沟通”等形式维护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28]社会组织参与精神卫生治理是精神卫生公共治理的具体路径,具体如下:

第一,提供辅助筹资的渠道。筹资困境是制约精神卫生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针对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免费服药”等专项服务,难以实现普遍惠及全体精神障碍人群。一些地区社区卫生中心精神卫生服务占比仅为5%,[29]与精神疾病负担占总疾病负担20%[30]的总体水平相去甚远。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在资金筹措和服务提供等方面有效缓解政府的财力瓶颈尤为必要。《精神卫生法》也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对精神健康资源的“填补”功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31]上海市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或者提供康复、养护服务,以及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等领域,政府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建立分工协作关系。[32](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赋权社会主体和公民参与治理。基于合作精神的社区治理就是向社会主体赋权的过程。英国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中就积极鼓励社区居民、慈善机构和社会型企业更多地参与社区服务和志愿性活动。[33]为此,首先,应当通过立法促进我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进一步深化社区与其他层级的精神卫生服务协作,提高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34]其次,建议通过立法创设有关“居民权利”的条款,规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免费享受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参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在多个条款中,“赋权”居民通过评价和监督社区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方式参与“合作治理”。[35]

第三,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心理治疗与健康服务供给。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表明,通过心理治疗方式缓解心理压力,其社会收益至少是单纯依靠财政补贴的32倍![36]目前,我国社区医务人员对于常见精神疾病的识别处理能力,低于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水平。对抑郁症这一常见疾病的识别处理正确率低。[37]在预防、治疗方面,针对普通公众和精神障碍者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治疗都存在很大的“资源缺口”,心理治疗师的匮乏严重制约针对精神障碍者开展的心理治疗服务,无法更好地成为普通居民和精神障碍者的健康“守门人”。尽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在心理学上并无本质差异,但是出于审慎,《精神卫生法》第23条还是禁止心理咨询师从事心理治疗。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取消了由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管理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在心理咨询师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趋势之下,在深化供给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有效统合两个专业群体,消除不必要的服务准入壁垒,将极大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供给量。鉴于心理科医务人员在知识结构、诊疗和康复实务经验等方面的显著优势,应当做出激励性的制度设计,鼓励从事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服务,与社会性心理咨询机构共同向社区居民、单位和个人提供公益性心理健康服务。在组织形式上,赋予其独立或合伙开设或参与设立、运营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权利,从而加大心理咨询和健康服务的供给量,使社区居民、社会精神问题“高危人群”能够及时得到专业帮助。此外,还需依法明确独立第三方——心理卫生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规制职能。通过政府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承担心理咨询人员的规范和管理职责,并通过建立行业准入、认证、督导和惩戒等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素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