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心身健康权的法律保障
2026年09月15日
第二章 精神障碍者心身健康权的法律保障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政权话语体系中开始引入人权的理念。[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2004年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载入宪法的。[2]2009年对我国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年来,随着“健康中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实现全方位和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及健康权的国家发展模式,进而引发学者对健康权及健康权保障的重视。健康权作为一项宪法未列举权利,是由社会基本权中的社会保障权发展而来的概念,但是经过多元化发展与内涵的充实,健康权的内容不再单纯地局限在单一的社会基本权意义之上,而是可以和其他的权利相呼应。引入公共治理理论,有助于丰富和推进有关健康权保障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并对社会福利国家如何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国家责任及义务在这个理论框架中得到回应。健康是人类繁衍生息的根本,是千家万户的幸福源泉。健康权是一项包容广泛的基本人权,是人类有尊严地生活的基本保证,人人有权享有公平可及的最高健康标准。根据“生理、心理健康说”的观点,健康在法学上可被界定为生理和心理健康,进而健康权在内涵上应当从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的权益进行讨论,也就是说健康权在法学上进行探讨应当是心身健康权。在健康权的保障模式中主体部分必然包括特殊群体的心身健康权的保障问题,在特殊群体中,心身方面处于更加弱势的精神障碍者的健康权的关注应当得到足够重视。在下文中,将着重探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