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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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崔东凯:《以奖代补每年奖励监护人2400元》,载《法制日报》2016年7月11日。
23.肖建军:《河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领补贴》,载《健康报》2016年4月6日。
24.A.JP.Taylor,English History,1914-1945,Oxford:Clarendon Press,1965.
25.Sally Balch Hurme & Erica Wood,“Guardian Accountability Then and Now:Tracing Tenets for an Active Court Role”,Stetson L.Rev.Vol.31,2002.
【注释】
[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https://www.daowen.com)
[2]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3]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4]王岳:《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与权利保护研究》,武汉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5]A.JP.Taylor,English History,1914-1945,Oxford:Clarendon Press,1965,p.1.
[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7]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8]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9][日]宇田川幸则:《浅论日本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7页。
[10]王竹青:《德国从成年人监护制度到照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1]李昊:《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简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5期。
[12][德]靖迪特尔·施瓦化:《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13]戴瑀如:《初探德国成年辅助法——兼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14]徐元媛:《论德国法上的照管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15]梁国启:《中国、日本与大陆法系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演进》,载《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6][日]新井诚:《高龄社会之成年后见法》,有斐阁1994年版,第93页。
[17]方勇男:《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5期。
[18]方勇男:《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19]李霞:《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20]王玮玲:《英美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中的监督模式比较》,载《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21]Sally Balch Hurme & Erica Wood,“Guardian Accountability Then and Now:Tracing Tenets for an Active Court Role”,31 Stetson L.Rev.Vol.31,2002,p.870.
[22]李霞:《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23]陈苇、李艳:《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构建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9期。
[24]李国强:《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5期。
[25]杨立新:《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之得失》,载《贵州省党校学报》2017年第3期。
[26]崔东凯:《以奖代补每年奖励监护人2400元》,载《法制日报》2016年7月11日,第1版。
[27]肖建军:《河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领补贴》,载《健康报》2016年4月6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