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我国精神卫生的立法经历了1980年代的“拓荒期”、1990年代的“观望期”和20世纪前十年的“加速期”,于2012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我国一直行走在探索如何保障精神障碍者权益的路上。但是对于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制度,我国立法体例上出现了大片空白,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在历史阶段中并没有自发地形成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我国没有与社会生活进行足够的磨合,外部和内部的推动力也极其微弱。(https://www.daowen.com)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本章从监护制度的根源追溯,研究域外对于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制度,在各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成熟的状态下,对它们的借鉴会推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好地发展。我国在对精神障碍者的保护方面,也有自己的革新,例如精神障碍者的社区管理,“以奖代补制度”,这些从我国本土生长出来的制度,也应融入我国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制度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