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管理机构相互配合

(一)多个 管理机构相互配合

精神卫生制度的建设需要多部门的共同配合。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时需要受到多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1.卫生计生部门

在本系统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相关政策和规定,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印制《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及《看护管理记录手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制定补贴预算和发放补贴工作。

2.财政部门

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与民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险

3.民政部门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上述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

4.公安部门

在系统内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定年度补贴预算;纳入补贴发放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个案管理小组职责;指导本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6.村(居)民委员会

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有关精神卫生各项政策;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确定一名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