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社区精神卫生救治服务

(四)提升 社区精神卫生救治服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按照属地管理、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积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免费服用基本药品工作,将免费服药工作与严重精神障碍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规范开展服务。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提供居家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等措施,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患者接受社区规范化管理治疗服务。

各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各乡镇社区进行划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时,应建议患者接受社区管理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经过培训的精防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患者开展规范化随访服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发现率达4%,在册患者管理率达80%,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达70%,在管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5%,在管患者病情稳定率达60%,在管患者规律服药率达50%。

《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也强调要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逐级建立定期排查机制,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和报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已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登记,并纳入日常服务管理。二是做好患者服务管理。在各区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模式,开展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同时,将解除强制医疗的户籍人员纳入本地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街道(乡镇)要利用个案管理小组,推进患者家庭监护责任协议签订和履责补助工作,帮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做到“应管尽管”。三是完善患者康复服务。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区要建立健全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依托职业康复站、残疾人“温馨家园”或各类社区服务资源,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康复工作。四是落实救治救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康复、疾病应急救助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衔接和服务对接。民政部门研究完善社会救助政策,逐步提高生活困难患者的救助水平。对公安机关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医疗救治,民政部门提供临时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