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提出,要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国家有关部门将精神卫生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建设本地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当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地区每5年开展一次本地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省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医院患者诊疗信息与社区居家患者随访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适时动态更新。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精神卫生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当务之急是逐级部署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使其覆盖辖区内所有精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精神障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卫生计生、民政、公安、残联所属及民营机构),已建成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平台、电子病历或全员人口数据库等相关系统的地区,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与上述系统的对接。拟开展上述系统建设的省、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业标准中疾病管理基本数据及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WS372.3-2012)的要求设计精神卫生相关内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本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要求,登记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患者信息。各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包括增加每年健康体检与用药监测频次、提高随访服务质量、提供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等措施,吸引更多的患者接受社区管理,提高患者自愿登记比例。各级精防机构应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要高度重视患者个案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逐级设置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员,严格界定信息浏览及使用权限。此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建立与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或组织的信息互换与共享机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加强全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切实落实发病报告管理制度,严格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大医院、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力度。具有精神科诊疗资质的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格按照《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病例及时进行诊断与报告,进一步建立健全本机构实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流程,建立行之有效的发病报告管理自查制度和奖惩制度,增强发病报告的法制观念。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具有精神科诊疗资质的各级医疗机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漏报、迟报、错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规定,要不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监测网络,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逐步落实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平台、电子病历或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对接。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或组织,逐级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互联网、卫星定位、视频、网络等高科技信息技术在日常随访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创新访视方式,提高随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