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外科并发症处理原则
2026年08月27日
第二节 胸外科并发症处理原则
并发症一词见于众多的医学参考书或教科书,是专门的医学术语。并发症(complication)是指在手术过程中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与手术有因果关系的一些病症或病征,在原发疾病的基础上,由其他的因素引起的新的疾病的称谓。目前认为并发症是在原发病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机体抗病能力的减退,易受另一种致病因素的侵袭;或在治疗原发病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药物不良反应,以及不可忽视的社会生活环境、心理、精神等不良因素侵袭,使患者的机体再次遭受新的损伤,其发生的先决条件是要有原发病,即基础病。综上所述,并发症的概念包括了三部分:一是要有原发病,二是有新的病因,三是在原发病的基础上由新的病因产生了新的疾病。
胸心外科手术本身具有双重性。手术可以治愈疾病,挽救患者的生命,但手术本身也具有创伤性质,不仅导致机体发生器质性损害,还可在不同程度上干扰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甚至危及生命。发生这种现象有其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包括患者的解剖变异;切除病变时对周围器官组织不可避免的影响;患者对治疗的不同反应;患者在治疗及发病以前的基本体质等。因而术中或术后出现各种并发症并不足为奇。当发现不良后果时,应当清楚地区分医疗事故与并发症,两者的概念是绝对不一样的,所要负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判断的要点应在于:第一,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是否由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如属过失行为造成,应定为医疗事故。若属非过失行为造成,则应视为并发症。第二,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与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有,应视为医疗事故;若无,可视为并发症。对于已尽力预防和控制,但由于现阶段的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仍难以或未能阻止而发生某一不良后果时,则为意外,仍应属于并发症范畴。(https://www.daowen.com)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