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体与受体的知情同意权及其保护
器官移植中捐献器官的供体并不会在这一过程中受益,相反还存在一些潜在的危害。但是在器官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人们对器官移植过程的研究往往更重视的是如何增加可移植器官的数量而忽视了供体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供体的权利和利益极易受到侵犯。现行法律中的民法、刑法等涉及了对器官移植中供体的保护。在临床实践中,研究者提议从知情权、自主同意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等方面维护双方的利益。
(一)保护供体和受体的知情同意权
器官移植中的首要条件是获得适合移植的器官,此器官无论来自活体捐献还是死体捐献,捐献人捐赠器官必须建立在完全知情并自主同意的基础上,即尊重供体的知情同意权。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由于器官摘取手术所造成的身体创伤以及器官的缺失或部分缺失会给供体带来不利影响。供体不仅要承受早期的各种手术并发症和冒着死亡的风险,还要承担器官摘除后长期存在的功能衰退或丧失的风险。因此为较好地维护生命健康权,让供体了解足够的信息以便决定是否捐献自己的器官是极为重要的环节。
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首先应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的人;在少数允许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国家,除未成年人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外,还应受到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的监督等。其次,活体器官捐献者为决定是否捐赠器官有权充分了解以下信息内容:[17]
①受体的具体病情以及可采取的治疗措施及预后;将要进行的此项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现状及手术的成功率等。
②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捐献器官,拟摘取器官的种类、基本功能。
③从活体摘取器官的程序及供体所享有的权利、相关医疗检查或治疗手段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如何保护其隐私。
④活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具体过程、器官摘取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危险。
⑤摘取身体器官后是否能获得相应补偿及如何获得,并发症出现后可能采取的相关救治措施。
⑥其他与活体器官捐献有关的信息。
大多数人的理解是在尸体捐赠器官的移植过程中,不会像活体器官移植那样对供体的生命健康产生损害,但是死体器官移植所涉及的死亡标准、生命维持治疗放弃和生命缩短、供体人格尊严及其家属利益的保护等特殊问题,足以说明保证供体知情权的必要性。死体器官移植中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遗体捐献者生前知情及其家属知情。死体器官移植的前提条件是死者在生前就明确表示同意捐献器官,或者死者生前未表明捐献意愿而在死后由其成年近亲属表明同意捐献其器官。为保证死者生前所做决定的自主性及其近亲属做出决定的完全自主性,必须保障死者生前的充分知情权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为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在供体去世前自愿捐献自己的遗体器官时,或者在其未明确反对捐献而在死亡后由其成年近亲属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时,他们必须充分获知以下信息:[18]
①可能涉及的死亡标准、生命维持治疗放弃和生命缩短的问题。
②死体器官移植需要遵循的各种原则及程序,以及摘取遗体器官的种类、用途及过程。
③摘取遗体器官是否会造成遗体损害,以及可能采取的相关补救措施。
④受体的具体病情及可采取的治疗措施和预后;将要进行的此项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现状及手术成功率等。
⑤死体器官捐献的其他相关信息。(https://www.daowen.com)
对接受器官捐献的受体来说器官移植是一种治疗方案,属于治疗性质。但受体只有在合适与必需的条件下才能使用活体器官,即排除了其他治疗方案之后,器官移植是唯一最后的选择。因为使用活体器官移植不但是对活体器官捐献人的损害而且需要受体对其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不恰当的器官移植也可能会给受体带来损失。因此,在接受器官植入之前受体有权充分获得以下信息:[19]
①受体自己的具体病情和可能采取的其他替代治疗措施及预后。
②相关医疗检查或治疗手段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如何保护其隐私。
③器官的来源及其卫生状况。
④器官移植的手术过程、器官移植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有关这一技术的远期疗效与并发症发生率。
⑤出现术后并发症时可能采取的相关救治措施及预后,术后免疫抑制剂的使用情况及毒副作用。
⑥进行手术的费用及术后长期的医疗费用。
强调供体与受体的知情权,其实是突出了医生的告知义务。因知情权要求信息告知要全面、充分,因此信息告知的范围与信息披露的程度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病人获得全面而充分的信息很难得到保证,因此会使病人的知情权并没有完全得到行使,进而使其无法真正行使自主同意的权利。导致知情权难以完全保证的因素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医生在何种程度上算做到了全面与充分的告知义务,在法律上很难做出详细规定。第二,除按常规要告知的信息之外,针对不同供受体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宗教等因素,对每个供受体的告知范围与程度会有所不同。第三,缺乏相应的手段来检验供受体是否已经完全知情。因为即使在相关医务人员将完整信息给予对方后,可能因为供体与受体的理解能力不足(非明显的)等不能充分或正确理解,从而也不能保证供受体的知情权。即使捐赠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也不能说明其已经完全并准确无误地理解了知情同意书上的内容。
(二)供体与受体的自主决定权及其保护
保证供体和受体充分、全面知情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自主决定的权利。由于器官是身体权的延伸,在脱离人体之前,器官是身体的组成部分,是否实行器官捐献应属于人体器官的民事主体;即使器官脱离人体后,在捐赠之前,捐赠者对该器官仍具有处置权。在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器官移植行为可归属为犯罪。[20]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器官摘取后的风险与后果具有独立判断能力,才具有器官捐赠决定权。知情同意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尊重捐献人的自主同意权,并以其是否有自我决定能力作为前提。是否具有自我决定能力是自主决定的前提,也是对器官捐赠者自主决定权的保护。也就是强调在决定是否能捐赠器官的过程中,不能把选择的责任推给一个无能力做出选择的捐献者,也不能任由捐赠者做出明显错误的选择,而是应该帮助捐赠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健康和幸福,不能只是为维护其自主决定权而任由其自主地做出可能错误的选择。因此,对于不具备完全决定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智障者或者暂时失去知觉的人,依照法律规定代替决定。[21]在保证他们的自主决定权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是基于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虽然具有统一性、简便性和标准性,但是因其带有机械性,缺乏具体性和灵活性,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诸多争议。
首先,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对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来说,维护供体的自主决定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器官捐赠者的利益免受损害,但在现实中供体的自主决定权和最佳利益存在冲突时该如何选择?虽然摘取器官可能会损害捐赠者身体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但是成功的器官移植手术挽救了捐赠者亲属的生命从而可以避免因亲属病逝所导致的对供体精神和情感上的冲击,从而促进捐赠者家庭幸福。2009年11月,我国河南省智障妹妹捐肾救哥哥遭遇法律禁区。34岁的哥哥是家里的顶梁柱,也是智障妹妹生活的依靠,在缺乏合适肾源的情况下,“尿毒症”哥哥不仅无法康复,在花费巨额的透析费用之后哥哥去世,使家庭陷入艰难困境,妹妹也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在这样的处境中,智障妹妹不捐献肾脏难道就是保障其最佳利益吗?其实我们也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个未成年子女因为法律的禁止而不能捐赠器官给自己的亲生父母,可能会因此失去父母至亲,不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精神上的创伤,也极有可能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困境。因此,当供体的最佳利益与自主决定权发生冲突时,我们要保持一种清晰的意识,供体的自主决定权应是一种相对的权利。
其次,我们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更客观真实地判断捐赠者的同意能力。因为如果捐赠者对器官捐献的判断力非常低下,其利益判断由其他人来参与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有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者,并非完全丧失判断能力,而是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其精神成熟度和品德成熟度足以让其做出有效的承诺。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曾在讨论生命自主权问题时认为,比起其他人,每个人应该都最清楚自己的最佳权益所在。我们不但要承认这种普遍存在的自主决定权,而且也应当尊重这种自主决定权;就算认为别人的决定是错误的,我们也不应该用这种理由来扣押这种权利。因此,机械地统一地禁止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捐赠器官给自己的亲人,其实忽视了他们具有一定的最基本的判断力和决定能力,从而忽视了他们对自己最佳利益的判断,忽视了他们真正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他们真实利益的侵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采用或者重视本人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这些部分。例如在法律上从未同意一个未成年人具有同意捐肾的行为能力。
第三,即使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最后所做出的捐赠决策也并非完全是真正的自愿。因为作为社会的人,其自主性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即实现自主决定权本身并不一定是“自主的”。完全自主的决定是出自当事人内在的一种愿望,而不是用胁迫或者诱惑的方式来使供体做出器官移植的决定,更不能利用外界事物对供体的自主决定造成本质影响。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探求人的自主性是很困难的,不能排除有的供体是在社会道德观念和舆论的压力下做出捐赠的决定。
第四,供体的自主决定权是人的尊严的核心,必须予以尊重。但并不意味着是毫无限制的自主决定权。例如从支配权上说,供体具有对自己离体器官的支配权,但这不是毫无限制的支配权。例如供体虽然可以指定将器官捐献给特定的人,但不能明确表示拒绝捐献给特定的人或人群,因为后者包含有明显的歧视。如果不将其支配权加以限定,就可能会导致自由与平等冲突,尤其体现在存在种族歧视的情况中。不将此支配权加以合理限制,也会造成自主决定权与生命尊严之间的价值冲突。
最后,保证供体有撤回承诺的自由就可能会伤害受体的利益。在捐献和接受器官之前,提供合理说明的前提下,供体和受体有权利撤回承诺。如果供体承诺提供器官后,又因为合理原因撤回承诺,可能会导致受体失去最佳移植时机而造成伤害。因此,非常有必要寻找一种合理的方法来同时保证供受体二者的利益,在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时使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