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体与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及其保护

二、供体与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及其保护

从法理的角度来审视,任何人都有维持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即生命健康权,这是公民的一项最根本最首要的权利,也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作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器官移植技术对人的生命健康也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器官移植是关乎供体与受体双方生命健康的新技术,稍有不慎就可能会侵害供体与受体的生命健康权。

以下是器官移植技术可能对供体生命健康权侵害的几种情形:[22]

①由于对供体的健康状况分析不足,在供体不适合提供器官的情况下摘取供体的器官作为移植器官,造成供体死亡或者极大危害供体的身体健康。

②由于摘取移植器官手术本身的失误给供体带来健康损失。

③在急需器官进行移植时,用一些诱导性言语偷取、骗取或者强制摘取供体器官。

④器官买卖使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得买卖器官的高额利润而通过拐卖人口等方式强制摘取别人的器官,造成供体伤残甚至死亡。这是由器官移植间接引起的伤害。

以下是对受体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的几种情形:

①由于器官移植手术失误、器官移植术后的排斥反应等风险造成的受体死亡或健康状况恶化。(https://www.daowen.com)

②由于对器官来源审查的失误,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官移植到受体身上,造成受体术后健康状况恶化甚至死亡。

③由于对受体健康状况评估不足,对原本不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进行器官移植,造成受体术后健康状况恶化。

④对已经具备器官移植条件的病人未及时进行手术造成病人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导致病人死亡。

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了供体或受体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受害人也常会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陷入无法得到相应救助的困境。目前在法律中缺乏可行的具体规范的情况下,为防止上述对供体与受体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只能依赖于在器官移植的实践过程中强调规范传统的医疗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

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保护供体和受体的知情同意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供受体的最佳利益,同时也是保护供受体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以上讨论中也有提到,在器官移植的实践中供受体的知情同意权的完全实现存在不少障碍。可能由于供受体的理解力低下造成不能完全知情,无法依据自身的能力对将要接受的医疗手段做出最合适的选择;也有可能因为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等压力的原因做出非真正自愿的决定。有时候即使供体与受体完全了解器官摘取或植入存在对健康的具体损害而做出决定,也并不代表他们就有承受这种风险的能力,而只是出于无奈。因此,对知情同意权的维护是保护供受体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那么还有哪些条件的满足是需要考虑的呢?

首先是从对供体与受体的健康状况的科学评估来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由于器官的摘取或多或少对身体都有创伤,有时对供体的健康状况、对器官摘取可行性以及对器官摘除后遗症的科学评估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我们一再强调避免对供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供体的身体健康在器官捐献中毫无疑问地会受到损害。例如,捐肾者只剩一颗健康的肾脏运行生理功能,在理论上是可以靠一颗肾正常生活的,但是潜在的后遗症就是捐赠者在此以后比摘取前面临更大的风险,需要更加小心地保护剩下的这颗肾脏。更何况器官摘取手术本身存在一定的死亡率,直接威胁供体生命。对受体来说,承受着排斥反应的危害,植入的器官在新机体里的寿命也是得不到保证的。器官移植手术的高风险直接影响着供体和受体的生命健康。

其次是从器官的来源来看对供体和受体生命健康权维护的必要性。由于器官资源的稀有性,甚至存在一些“器官黑市”买卖和“移植旅行”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采取伤害供体健康的手段强制摘取器官。没有经过严格来源审查的器官同样也会危害到受体的生命健康权。一些来源不明的器官或者没有经过严格卫生检测的器官,供体可能本身就是某些疾病的感染者,其器官已受到病毒或细菌的污染。这样的植入器官不但不能起到器官移植的治疗效果,反而会使受体的身体状况更加恶化,严重损害受体的生命健康权。

最后是器官移植技术方面可能侵害供体和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器官移植是一项对手术精确度和技术水平都要求相当高的医疗技术,并不是任何医疗机构都具备实力来实施这类手术,也并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种手术。[23]有的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者知名度而竞相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甚至有些医院为增加知名度为患者免掉一些费用争取器官移植的病人。长征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负责人朱有华教授曾表示,该中心经常收治器官移植术后转入的病人,有些病人就诊是因为植入的器官失去功能,其中不乏医院处理不当、移植不规范所造成的。补救措施往往只有重新手术切除器官。部分患者则需要进行第二次器官移植。如何保证在器官移植技术方面不给供体与受体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