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器官捐献限制的局限性
我国对人体器官移植中的活体器官捐献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中对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的关系做了严格限制:仅限于婚后已育有子女的或者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关系;或属于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者由于存在帮扶关系而形成亲密关系,但是这也仅限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活体器官捐献中以立法的形式对捐献者与受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如此严格规定的理由是:第一,为了保障自愿,因为无亲密关系的捐献者与受体之间的器官捐献更容易受到强制、胁迫操控、压力等影响;第二,为了禁止非法的器官买卖;第三,在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中更容易找到配型程度高的供体,更有利于实现供受体双方在心理上的利益和生命健康上的利益。但是设置这些限制条件是否能保证捐献者是真正的自愿?是否能从根本上杜绝器官买卖?人们有没有权利将自己的器官无偿捐赠给这些规定范围之外的病人?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中如何定位非商业化的交叉器官捐献?
(一)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存在影响自愿的因素
通常人们会认为亲密关系的捐献者与受体之间的器官捐献是自愿的,而非亲密关系的器官捐献更容易受到强制、胁迫操控、压力等影响。我们应该先分析“自愿”的真正含义。狭义上的自愿应该是有选择的能力,从表面看不存在其他各种强制性的因素;而广义上的自愿是一种真正主观上的自愿,是一个人的真正意愿受到影响的程度。例如,在抢劫中,受害者可能会将自己的贵重物品或财产交给劫匪,那么这种自愿行为的主体是有行为选择的能力,客观上受害者也是在做出选择,可称之为狭义的自愿;但是这是属于强制性的选择,受害者并不存在真正的意志自由,因此,在广义上是不自愿的。同样,对潜在捐献者来说,将器官捐献给受体的行为可能来自其内部及外部的压力,而并非其真正的自由选择。
活体器官捐献者的压力来源于内部与外部。内部压力是指基于捐献者与受体之间的特殊关系,由于受体的生命健康状况极度恶化,如果自己不捐献器官,受体就会死去,因此捐献者认为自己有义务或有责任为受体捐献器官;如果不捐献会导致心理上的愧疚等。但是这种来自内部的压力不会完全破坏自主,捐献者仍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捐献或不捐献自己的器官。外部压力主要来源于家庭的压力、医院和医生的压力、公共道德的强制,可能会破坏自主。[31]有大量证据表明,家庭压力会影响亲属决定要不要捐献。潜在捐献者可能会因为受体与自己的亲密关系而倍感痛苦与疲惫,在这种状态下做出选择捐献器官的压力会更大。例如当一个人自愿将自己的一颗肾脏捐献给患病的亲兄弟时,基于血缘关系,他认为这是自己的义务。但是可能会与来自对妻子、小孩等家庭的责任相冲突。除此之外,活体器官捐献的压力还存在于医疗人员的劝导、介绍病情和移植手术的医疗检查的过程中。因为,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之后,如果让捐献者表示拒绝会让其有很强的负罪感。最后,外部压力来源于公共道德所导致的对捐献者的强制义务。这种强制要求捐献者做出并非自己主观意愿的选择,例如如果不捐献自己的器官给子女或兄弟姐妹,在面对亲人或其他公众时他可能会感到羞愧。
有调查表明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移植并不是完全自愿的。如果配型不成功等因素导致不能实现捐献,有的潜在捐献者会感到释然;甚至也存在捐献者在移植手术后后悔的情形。由此可见,在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存在内部与外部压力,尤其是来自家庭、医院和社会的外部压力,我们应该要怀疑捐献者选择是否捐献的意愿是不是真正的广义上的主观上的自愿。换言之,在没有金钱交易的基础上,与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相比,亲属之外的捐献者不存在来自家庭的压力和社会公共道德的绑架,其真正自愿捐献的行为应该更有保障。
(二)限制活体器官捐献范围与杜绝器官买卖的关系
相关资料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体器官买卖现象,其中既有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交易,也有非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交易。我国已破获多起人体器官交易案件。在我国,人体器官“黑市”交易屡禁不止,不但存在地域内的器官买卖地下“黑市”,还存在以旅行为名义的跨国器官移植。2007年至2009年,在我国禁止为外国人移植脏器的两年时间里,至少有17名日本人在中国接受了肾脏、肝脏移植。大量研究显示器官买卖的成因,主要包括:人体器官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器官交易利润巨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32]但是限制活体器官捐献者与受体关系的法规并不会杜绝或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器官买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器官买卖“黑市”的形成。
第一,在器官资源极度缺乏的情形下,每天都有不少器官衰竭终末期的患者因为等不到可用于移植的器官而遗憾离世。对这些病患及其家属来说,一直没有等到合适的捐献器官,如果可以用金钱获取用于移植的脏器也就是拿金钱换取生命,患者或家属通过高额价格购买器官的愿意是非常强烈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为等不到死体器官和没有合适的亲属器官捐献,如果不通过器官买卖“黑市”获得救命的器官,患者只有在疾病的不断恶化中死去。可见,增加器官的来源才可以缓解器官资源紧张;如果将器官捐献限制在一定的亲属关系范围之内,实质上是限制了器官捐献的来源,潜在地刺激了器官“黑市”交易。
第二,对器官强烈的需求导致器官买卖获得高额利润,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想方设法促进器官交易。对器官的需求毫无疑问是强烈的,在不少大中城市医院的厕所、水房、楼道等隐秘的角落或来历不明的网站可以见到买卖肝、肾等器官的广告。器官买卖“黑市”中介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伪造器官买卖双方的亲属关系。高额利润也使得一些经济上贫困的人为解决经济困难而出售自己的器官。那么限制活体器官捐献的范围,对活体器官的来源进行了限制,那么需求更旺盛,旺盛的需求会更加推高价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刺激了高额利润。如果适当扩大活体器官捐献的范围,增加器官来源,缓解器官供需的紧张情况,在理论上对器官买卖的高额利润的产生有一定的阻止效果。
第三,不能杜绝器官“黑市”买卖的原因是还存在法制的不健全,而并非仅仅是对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与受体的关系进行限制。有效遏制器官“黑市”买卖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健全的法制。仅仅通过限制供体与受体的关系来预防器官买卖是对器官买卖这种痼疾的“姑息疗法”,看似简单易行,实则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点。虽然存在对供体与受体的亲属关系限制,但是在缺乏严格审核制度的法规之下,“黑市”买卖的中介仍有可操作的空间。流于表面形式的审核制度,使很多医院也无法做到核实供体与受体的真实身份与关系,只需手续齐全即可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因此,在我国相关文献报道中有不少“假亲戚”的器官移植事例,为获得肾脏的“假结婚”“多家庭互救”等案例。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伪造供体与受体的亲属关系,使活体器官移植的器官买卖堂而皇之地进行。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病例中,亲属或者帮扶关系之外的器官捐献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器官移植总数中所占比例逼近70%,而此类器官主要来自器官买卖“黑市”。[33]由此可见,人体器官买卖配套法律制度的欠缺是造成人体器官“黑市”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仅仅通过流于表面形式的限制活体器官捐献的亲属关系并不能真正杜绝人体器官买卖。
(三)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忽视非亲属间器官捐献的合理性(https://www.daowen.com)
如果限制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与受体的亲属关系并不能对杜绝人体器官买卖起到有效作用,那么非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捐献是否可行呢?从增加器官来源、供体的利他性和自主性等方面进行探讨,非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捐献具有一定的道德合法性。
第一,允许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可以增加器官来源,缓解器官紧张的问题。非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捐献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并不一定会导致器官买卖的出现。为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在我国死体器官捐献中采取的是器官供体与受体之间信息“双盲”的模式,对双方的家庭等基本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捐赠者及其家属并不知道器官接受者是谁,受体也不知道供自己移植的器官来自何人。同样,如果在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中,通过健全的法制采取供体与受体之间信息“双盲”的模式,人体器官交易的行为就不能实现。又如在我国现行的无偿献血制度挽救了无数病患的生命,因此增加了社会资源和财富,然而并未给献血者或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如果允许非亲属之间的非商业化的活体器官捐献,可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器官来源,挽救更多的生命。
第二,非亲属间的器官捐献更能体现人类利他的高尚品德。利他主义行为可以分为两种行为取向:一是自我利他主义取向,即为了减轻自己内心的紧张和不安、体现自我价值而采取的助人行为;而纯利他主义取向,只是为了他人幸福。无论是出于何种行为取向,与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相比,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不存在来自亲情的压力和道德的义务,这种自主捐献的行为属于完全出于自愿、不追求回报的纯粹的利他主义。在能够承受的一定风险范围内捐献自己的器官不仅仅体现了人类利他的高尚品德,也有一些出于某些宗教信仰而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的志愿者。我国之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允许并鼓励非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捐献,如英国、美国。据美国器官资源共享网络的数据显示,目前美国的活体肾移植中的肾源有35%来自非亲属器官捐献者。[34]由此可见,将活体器官捐献供体与受体的关系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不利于社会善行的实施,也不利于增加器官供给,减少了受体获得延续生命的机会。
第三,限制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是对供体自主权的限制。活体器官捐献一定是建立在有行为能力的人在完全自主同意的前提下做出的捐献行为。自主同意是指捐献者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压力和金钱等诱惑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自觉自愿的捐献行为。相比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没有来自家庭亲情的压力,因此出于完全利他的自觉自愿。有人可能会反驳,难道就不存在金钱的诱惑吗?正如本文前面所论述的,在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中,通过健全的法制采取供体与受体之间信息“双盲”的模式,人体器官交易的行为就不能实现。因此,非商业化的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更能体现供体的自主权。如果将活体器官捐献供体与受体的关系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那么就限制了某些愿意在不影响自己生命健康的基础上捐献自己成对器官中的一个或者某器官的一部分的自主权。换言之,当一个有行为能力的健康人在充分了解器官摘除风险的前提下同意承受这些风险与伤害而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尊重他们自主选择的自由?
有人可能会反驳,因为人没有随便处置自己脏器的权利。但是这个反驳是不成立的。如果人没有处置自己脏器的权利,那么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是否也应该禁止?因为当一个有血缘关系的人需要器官时,任何人都不应有义务为其捐献自己的器官,允许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就意味着已经默认人有权利自由捐献自己的器官。既然人具有权利自由捐献自己的器官,如果妨碍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将自己的器官无偿捐献,那么就是对人自由捐献自己器官自主权的限制。
(四)如何寻找非商业化的器官交叉捐献的最佳平台
由于器官移植中对器官配型等的要求非常严格,有时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中也无法配型成功,但往往可以通过交叉器官捐献使多个病患获得各自需要的脏器。但是,如何寻找非商业化的器官交叉捐献的最佳平台呢?[35]2008年1月我国第一例交叉换肾手术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顺利实施。由于当时的器官交叉捐献不符合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与受体关系的规定,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相违背,手术的曲折经过引发了人们对生命、伦理以及法律的思考。首先,有人会质疑,这就是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捐献的要求是自愿、无偿的,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器官买卖或变相买卖器官的商业化行为,而在现实中的此次交叉换肾在本质上仍属于亲人间接的自愿、无偿捐献,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初衷并不相违背。其次,由于交换的器官可能会存在质量的区别,会不会因此导致交换的不公平?我们用于移植的器官,例如此案例中的肾脏,不能等同于商品,那么交叉捐献也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显而易见,用商品交换中的“公平交易”来衡量器官交叉捐献的公平性是不可行的。
由此足以说明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实存在法律漏洞,在没有触犯器官买卖或变相买卖器官的器官商品化行为的基础上挽救两人的生命,交叉换肾的正当性远胜于死板恪守法律的合法性。[36]相关文献中也提到“肾源交换”是目前国际上为增加肾源而积极倡导的一种做法。最早创立的器官移植配对系统是2001年由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建立的。2011年4月,我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在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展开之后也逐渐启动了“器官交叉捐献”板块。将准备参加交叉捐献的病患及其家庭的资料等输入系统,系统会自动对两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进行连环交叉配对。
但是如何搭建一个公平、合理、高效的非商业化的器官交叉捐献的平台面临着不少实际困难。首先,在扩大交叉捐献范围方面存在巨大提升空间。由于费用和效率问题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器官交叉捐献的范围规定在较近的地区范围、同名器官交叉捐献,但这样无疑会限制器官来源。其次,器官交叉捐献所涉及的家庭和人员较多,在执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变数,例如只要其中有一个捐献者反悔,就会导致交叉捐献失败,使器官移植手术无法进行。因此参与交叉捐献的家庭越多,由于各种变数导致手术搁浅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单次参加交叉捐献的家庭数目的增多,虽然可以增加器官的来源,但同时也增加了器官移植的不确定性因素。
总之,非商业化的器官交叉捐献最佳平台的搭建不仅要经得住法律和伦理的考量,还需要我们不断寻求更科学的方法来设计构造以保证公平、合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