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日期。《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了如下受理条件:①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②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④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⑤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⑥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⑦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如超过复议期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https://www.daowen.com)
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或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申请需要转送的,由受理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5.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6.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