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据此,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

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这样可以避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审理方式,主要有:①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行政复议审查应当坚持全面审理的原则。所谓全面审理,就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

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③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规定:“……④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当然,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却是有很大差异的。(https://www.daowen.com)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主要应对下列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②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④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⑤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那么被申请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复议结果。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动摇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根据行政复议的理论和实践,申请人主要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②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

(四)行政复议的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首先以法律为依据。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判断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

3.地方性法规。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一方面要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另一方面只能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5.决定、命令。决定和命令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补充,在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本地区的适用上起着重要作用。决定、命令这类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复议的依据。但复议机关在审查依据这些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可以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复议机关在民族自治区域内审理复议案件,除了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外,还应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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