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考虑的又一重要问题。
从1984年到2008年,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农村土地一轮、二轮承包期限都作出过规定。
(一)“定额计酬”与“联产计酬”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改革之初,主要是探索适应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即“大集体,小自由”。当时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二是包工包产,联产计酬,最受农民欢迎的是后一类。到1982年,全国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队达到80%以上。中央认为,联产承包制可以恰当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挥集体统一经营与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
(二)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十五年
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形式,但群众要求实行分户承包经营的,都应当积极支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三)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三十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农村政策中,通过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集体经济找到了适应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新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体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一定要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同时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出,“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一定要贯彻落实好”。(https://www.daowen.com)
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周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02年修订农业法,增加了“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的内容。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增加了“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内容。从1984年到2007年,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使用的说法都是“长期稳定”。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目的是给土地承包经营者长期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寻求最有效的土地经营方式,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长久不变的含义,立法时出现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长久不变是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第二种认为,长久不变是指二轮土地承包经过确权后的地块、面积固化到户,不再设立期限,长久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第三种认为,长久不变的实质是稳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
基于上述第二种观点,产生了新一轮土地承包“不需要设期限”与“需要设期限”之争。从对基层调研的情况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需要设期限,主要理由:一是土地承包不设期限会强化农民土地“私有”观念。存在改变农地用途、弃耕撂荒、在承包地上建房、买卖土地(实质上是买卖土地承包权)、土地兼并之忧,增加管理难度,因土地问题产生的两极分化以及社会问题将难以避免,并且影响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二是土地承包不设期限不利于化解人地矛盾。一方面,城镇化吸纳着大量农村转移人口,大量农民在城镇居住转为市民,丧失或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承包期内农村又新增大量出生人口,城乡人口结构正发生着史无前例的大变局。另一方面,因国家建设征地、灾毁、开荒、退耕还林等原因,土地数量在变,“有人无地种,有地无人种”并存。如果下一轮土地承包不设期限,会阻塞解决相关问题的途径,以后解决起来会更加困难。由于农村土地价值的显性化以及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中的矛盾纠纷,已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民普遍担心政策多变,转为无地农民渴求土地承包权,这是需要正视的农村社会问题。三是土地承包不设期限会在操作层面带来新问题。如土地流转的期限,融资担保的期限,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国家、集体投入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及管理使用等,都会遇到缺乏时间依据问题。
从已有法律规范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明确为有期限物权并被社会接受。民法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排他性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非权利人放弃权利或标的物灭失等原因,自物权永续存在,具有恒久性。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不属于自己的物依法按合同约定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及有限的支配权利,他物权原则上是有期限物权,如现行法律中已出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为无期限物权,有法理依据不充分和引起概念混乱问题,也会出现法律间的冲突。
在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一是有利于处理稳定与完善的关系。在之前的调研中,对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有三十年、五十年、七十年、三十至五十年、五十至七十年、九十九年等多种建议。按照受访者类型区分,农民和村干部持三十年的居多;乡镇和区县政府的同志持三十至五十年的居多。一些农民和基层干部认为,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确定为三十年较为适宜,最长不要超过五十年。如果承包期再长,农村两到三代新增人口长期没有用于生活保障的土地,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若提供不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会形成社会性问题。有课题组在上海市五个远郊区对农民、基层干部问卷调查(有效问卷1212份),认为长久不变的期限设为三十年或三十年以下的占65%,认为期限设为五十年的占12%。二是有利于处理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与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的关系。三是有利于处理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与化解人地矛盾的关系。总之,耕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综合考量了土地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城乡人口结构大变动的宏观背景和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土地权利等多种因素。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19日在参加党的十九大贵州代表团审议时说,“确定三十年时间,是同我们实现强国目标的时间点相契合的。到建成社会主义强国时,我们再研究新的土地政策”。
草地、林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尽管与耕地承包的情况不尽相同,但其政策取向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