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将家庭承包方式和“四荒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方式分开处理的。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入股限定在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入股从事农业合作不同,前者可以是入股法人企业,后者是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前者的治理结构是股份制,后者是股份合作制,是特别法人治理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后,能作为责任资产处置的是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3],土地承包权不能作为责任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能改变。对此,需要随着实践发展进一步总结经验并制定配套规定,同时注意与公司法等法律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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